离婚案件中被告可否提出反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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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案件中被告可否提出反诉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案件中被告可否提出反诉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出反诉,但是可以提出分割财产或者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请求。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属于反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提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案件中被告可否提出反诉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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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提出反诉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提出反诉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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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反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收到原告的状后,经仔细研读,觉得原告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应向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性,这种性体现在:反诉具有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的程序和方式向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 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提起。只有向同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 2. 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提讼,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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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提出反诉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提出反诉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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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能否提出反诉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反诉权利,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方发起反击。这种情况下,法律程序需遵循自诉事件相关法规。反诉定义为在现有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新请求,该请求与原诉关联且独立,由受理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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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应该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应诉被告可以提反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收到原告的状后,经仔细研读,觉得原告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应向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性,这种性体现在:反诉具有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的程序和方式向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 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提起。只有向同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 2. 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提讼,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
被告应当多久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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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在什么时候提出
被告提起反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被告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被告如果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提出反诉的申请时,是否继续开庭需要征求双方的意见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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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什么时间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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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反诉有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有:第一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为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三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为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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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什么时候提出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告要什么时候提出反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您的公司作为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提起反诉请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同时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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