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集体旷工该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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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员工集体旷工该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员工集体旷工该怎样处理

旷工被除名。

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

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员工集体旷工该怎样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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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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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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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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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是否有权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农村土地,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无偿的)承包权;  
二、其他人,可以通过本村组织的公开招标等进行承包,或者从村民手中通过转包的方式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4、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6、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7、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9、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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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山西: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
[律师回复] 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本报8月3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常婧)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今起至年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新政策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详见附表)。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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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生产大队的社员家庭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后自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前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现役军人未提干、仍享受农村人均收入补助款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服役期间提干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服役期满留在部队当志愿兵不足十年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志愿兵十年以上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三)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四)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将其本人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原籍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户口已迁出,如需要迁回原籍居住的,要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要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户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确认迁入者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领养而末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
四、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
五、凡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以及非婚姻、血统、政策等原因以及其他迁入的外来人口,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社的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确认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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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员工集体旷工如何处理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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