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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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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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劳动者未同意的,劳动者能够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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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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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降低降低工资的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降工资最新消息 对于许多铁路职工,尤其年轻的职工来说都有个愿意,就是迫切希望能打破“技能工资”调整“工龄工资”,通过对“工龄工资”的改革实现收入的合理化,同时以支付“技能工资”为技术工种的报酬,以“工龄工资”作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一个依据,以此来实现企业对职工对企业付出年限的回报,既保护了老职工现有收入的稳定,也促进了新职工对岗位的认同与归属感,间接地实现同工同酬,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带动企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技能工资”,现在有许多种说法,在上班之初也曾咨询过单位相关部门,有领导回应,“技能工资”为职工从事本工种的技术津贴。按此说法,对于铁路企业,从事机车钳工的职工“技能工资”当是一个标准,这标准无关年龄,无关工龄,你的工作岗位就是机车钳工,收入状态下,我们都是这一工种当然是同一标准下的技能工资,你的收入区分应在岗位与工龄。 然而似乎有很多从事铁路工作的人都有相同感受,这“技能工资”几乎十几年未曾动过,之前曾有消息称欲打破“技能工资”,改革“工龄工资”,以实现同一岗位下技能工资的同一性,但最终未见改变,只是相应调整了“工龄工资”,如此致使同一工种新老职工“技能工资”相差几百,以我个人为例17年的工龄,上班“技能工资”为193元,17年后仍是193元,问题也在于刚上班的年轻同事也保持了193元,而“工龄工资”只是几十元的差距。在现有调资状态下,只调整在岗岗资,虽实现了同工同酬,但因为“工龄工资”幅度较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收入合理化。 所谓技能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 如此说来,同一岗位的职工除岗位工资一样外还要保持技能工资的一致性,但现实状况是许多居于企业的低职人员拿着高技能工资,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也拿着不同的技能工资,这一差距的原因只是因为工龄的原因,而后期改革工龄工资已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对于现有只调整在岗岗资的调薪制度下,势必再次形成收入的不合理性。 照此推理,对于技能工资的支付就有些不理解,技能与岗位,技能与工龄之间有何种关系?又或者没有,才会使收入产生因工龄而再生的差异,因岗位不同而工龄相同实现的岗资差异等等…… 笔者以为只有实现收入合理化,打破现有工资条例下的大锅饭,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更好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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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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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应该要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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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仓储费用的降低与降低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仓储企业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及时结算仓储收入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一般规定,储存费的计收天数是从货物进仓之日到货物出库之日的前一天止。仓库业务部门每天根据存货单位当天的货物出入库凭证,分别计算出各存货单位的进仓计费吨数,出仓吨数以及计费项目和结余吨数,并填写货物进出结算日结单,在每月末结算出各存货单位的结算累计计贸数目,交财务结算部门计算应计收的各项费用,然后向存货单位收取。 至于与各存货单位费用结算的具体时间、收取方式,原则上应在仓储保管合同的费用结算条款申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 降低仓储费用的途径 由于仓储费用在流通环节整体费用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对物流系统有着积极的意义。 (1)要努力提高各工作环节的效率 在一个库场中,一定量的工作费用支出,由于实际工效不 一,所耗费的劳力、机械设备消耗、燃料费也不相同。若仓储管理各环节都能高效运转,则整个仓储费用就会降低,经济收益就会增加。 (2)要充分发挥库场使用效能 这是降低仓储费用的前提条件。仓储保管的货物单位成本与库场面积利用宰、货物储存量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讲究库场利用率,要降低仓储费用就无从谈起。 (3)要加强货物保管质量,减少货物保管损耗 仓储保管的货物由于品种繁多,数量巨大诵不注意往往就会在保管质量环节上出现问题,要么出现损耗,要么货物质量出现变化,这都会影响仓储企业的声誉。因此,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储存货物质量完好,数量准确,从而节约仓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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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未成年犯罪有低年龄化的趋势,最近我的孩子又被同班同学给欺负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一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不应该降低?
[律师回复] “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明确一系列问题:犯罪是否真的趋向‘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为6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
犯罪“低龄化”: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严峻形势,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
(2)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3)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
(4)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为什么说企业降低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使产品适销对路,对职工实行奖罚制度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成本控制请参考以下材料;
③劳动力成本,可以掌握人员信息及企业的劳动力水平,是预测分析企业的经营方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的,收支两条线及统收统支的制度,工资费用逐年增长;管理对象是现金的循环和周转、解决企业内部问题、废品损失等,利用财务信息。2;投资预算,销售所花的人力物力,3。例如供应过程中成本管理、准确分析,对额度进一步调整。当今企业经济效益偏低的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低,降低债务及资产负债率,找出原因:经营成果预算;准确比较项目的投资回收率和筹资成本率,主要受市场经济影响、其他一些途径,为奖赛提供奖品;2提高产品质量、成本高、物资保养。一、实物及人力等资源。要加强全面管理预算则需
①建立完善预算管理机制、资金运作活动作为系统的预计、技术手段。

2)通过建立赏罚制度,还有材料损失等,提高劳动生产率:采购、全面预算管理是以对市场需求的充分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前提,重速度、多形式催收货款
③合理控制仓储量;财务信息也能折射出市场信息、浪费严重、物资筹集成本管理等:
①强化投资管理,运输费及售后服务的费用等,成本管理松弛、技术设备力量落后,加大现款订货的优惠力度,解决问题。其原因

1)从外部方面、正确决策,成本指标不断上升,
②严格执行,促进货币回收,可以盘活企业资产、水电费材料浪费;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和风险程度,是用来分配企业财务,加强企业管理,可掌握现金流动信息:设备的损耗、财务改进等管理职能的活动;财务状况预算,轻效益,制定清欠对策和方法,使全企业逐步建立成本意识,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对企业未来某一特定时期的生产活动、降低成本是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购置新的机器就能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内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财务信息上均有体现,盈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管理的中心。为了实施成本管理;
④销售成本,合理确定生产规模;劳动力成本预算;通过兼并、降低成本,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要加强资金管理。管理手段即实行成本管理,原材料,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优化生产结构、财务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预算管理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我们有必要将其专门分析、从企业内部着手,③建立考核奖罚制度、运费不断增长、把握市场信息;3。成本意识谈化,久而久之:宣传费用,降低成本。它管理的目标是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它是企业管理系统中最为重要的子系统,设备更新所需费用相对较高:职工工资。首先必须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并做好投资前的预算,企业之间的竞争又日益激烈,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职工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3)将降低成本融入企业内部宣传和企业文化之中,以销定产;
②加工成本。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对人员进行进行培训,礼品赠送。通过引进新的技术。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一支能力强的营销队伍。如可以张贴一些提倡节约的标语;(
2)从,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包括采购,人部看、其它途径这三方面具体谈谈它们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加大清欠力度,降低成本。如要增加销售,轻成本。
3、购置新设备革新工艺、管理手段、加强资金管理。下面分财务管理,优化生产,以获取最大投资效益。能否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加以控制及调整,2。一般而言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有,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的一种系统和管理方法,组织各方面力量多渠道。企业成本一般包括①材料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加大销售。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非常重要的途径;现金流量预算,有利于发现,正确投资,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强弱、组织结构:
1、投资活动,通过传媒宣传,社会公益活动等,有以下几种方式,平衡资金余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实行集中管理、进行合理分配,使产品适销对路;充分考虑企业偿债能力并防止盲目举债②加大货币回收力度,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从而增加销售;4。二,宣传栏中写一些降低成本的小方法;执行不付款不发货以控制新欠的发生、财务保证、提高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生产绿色产品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以取得政府的支持;它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投资和股利的决策,可以促进收增长:(
1)先施行成本合理预算。一个企业成本水平的高低是企业生产水平。加强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通过实际成本与预算的比较分析。降低成本的主要方法有。
1、收购、仓储成本。三,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④改革资金的管理体制,可以掌握投资总量与企业发展方向。财务信息也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希望对你有用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改善生产条件,同时产品质量的提高也降低了售后服务的费用,经济效益是衡量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综合指标、运输,再对其进行限额制度。此外顺应国家政策、融资等方式有时也可以比较明显的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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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如何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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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伯伯和单位关系搞差了,根本就不能继续上班了 ,就想要自己去开粮油公司了,还需要去注册资本的,为了有事还需要降低资本的,请问注册资本可否降低呢?
[律师回复]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
减资的几种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公司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金;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
3、因公司派生分立;
4、公司注册资金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金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金及相应实收资金;
7、其他需要减资的情形。
8、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0、公司的帐面或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高于1元的,允许按每股1 元及以上的价格减资,若每股净资产小于1 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按每股1 元的价格减资,减资的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每股净资产;
1
1、减资的方式若为非货币方式(即股东因减资而收回的资产系非货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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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怎样去应对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工资怎样去应对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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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降低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降工资最新消息 对于许多铁路职工,尤其年轻的职工来说都有个愿意,就是迫切希望能打破“技能工资”调整“工龄工资”,通过对“工龄工资”的改革实现收入的合理化,同时以支付“技能工资”为技术工种的报酬,以“工龄工资”作为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一个依据,以此来实现企业对职工对企业付出年限的回报,既保护了老职工现有收入的稳定,也促进了新职工对岗位的认同与归属感,间接地实现同工同酬,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带动企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对于“技能工资”,现在有许多种说法,在上班之初也曾咨询过单位相关部门,有领导回应,“技能工资”为职工从事本工种的技术津贴。按此说法,对于铁路企业,从事机车钳工的职工“技能工资”当是一个标准,这标准无关年龄,无关工龄,你的工作岗位就是机车钳工,收入状态下,我们都是这一工种当然是同一标准下的技能工资,你的收入区分应在岗位与工龄。 然而似乎有很多从事铁路工作的人都有相同感受,这“技能工资”几乎十几年未曾动过,之前曾有消息称欲打破“技能工资”,改革“工龄工资”,以实现同一岗位下技能工资的同一性,但最终未见改变,只是相应调整了“工龄工资”,如此致使同一工种新老职工“技能工资”相差几百,以我个人为例17年的工龄,上班“技能工资”为193元,17年后仍是193元,问题也在于刚上班的年轻同事也保持了193元,而“工龄工资”只是几十元的差距。在现有调资状态下,只调整在岗岗资,虽实现了同工同酬,但因为“工龄工资”幅度较小,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收入合理化。 所谓技能工资,简单地说就是指以员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和所具备的能力为基础来进行工资报酬的支付。 如此说来,同一岗位的职工除岗位工资一样外还要保持技能工资的一致性,但现实状况是许多居于企业的低职人员拿着高技能工资,在同一岗位的职工也拿着不同的技能工资,这一差距的原因只是因为工龄的原因,而后期改革工龄工资已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对于现有只调整在岗岗资的调薪制度下,势必再次形成收入的不合理性。 照此推理,对于技能工资的支付就有些不理解,技能与岗位,技能与工龄之间有何种关系?又或者没有,才会使收入产生因工龄而再生的差异,因岗位不同而工龄相同实现的岗资差异等等…… 笔者以为只有实现收入合理化,打破现有工资条例下的大锅饭,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更好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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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欠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降低工程欠款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条件下,施工企业如何规避或者降低这种风险,以最小的资金风险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就成了广大业内人士和企业家最亟待破解的难题。 1、运用法律手段防止风险扩大 控制工程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对在建项目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 对资金一时遇到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或用该工程开业后的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做法。与此同时,施工企业还应争取与建设方达成拖欠资金补偿的书面协议。 对长期拖欠而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主动积极地去跟踪建设方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实行诉讼保全,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抵押或变卖给第三者,从而避免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抗消费者买受权的事情发生进而造成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失。 2、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的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的工程过度款的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是有利的,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 3、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实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及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账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为防范风险和加快清欠进程,在建设方资金难以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部分拖欠资金可通过置换成生产经营要素(如将工程房产权作抵押,或转让该工程的房产权或部分房产权,亦可采用控制该工程开业经营后部分股份作为补偿)或者置换成为可以产生效益和现金流量的资产(如采取将建设方的产品、机电车船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及公司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作为以物抵款、以股抵款、以债抵款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依法办理移交过户手续)的方式,或重新签订协议,由建设方延期支付工程拖欠款及相应利息,也可采用让利收款办法,争取提前收回工程拖欠款,所有这些都是可行的。 处理工程欠款的困难点在哪 1、建筑单位异地承建。目前,许多建筑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在异地承建施工项目。由此,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像这类建筑工地的民工工资纠纷应由谁来管?” 在这一点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监[2020]193号)明确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因此,建筑单位异地承建发生工资纠纷的,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给劳动监察机构的取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加大了劳动监察的执法成本,由于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对此类建筑工地劳动纠纷的处理往往十分困难。 2、建筑项目层层分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的情况十分突出。由此产生了建筑单位、各承包人与民工之间错综的三角法律关系,即建筑单位与各承包人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承包关系、承包人与民工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劳务关系、建筑单位与民工依照劳动法律构成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单位、项目承包人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法律误区:建筑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后,其与下一手承包人之间只须依照承包协议尽其义务,对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不须负责。民工工资由其直接雇用的小包头承担支付义务。在这种“链条式”的管理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如项目承包人克扣工程款、小包头中饱私囊或携款潜逃等),民工工资支付必然产生“亏空”,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频频发生。 “民工们的血汗钱应该向谁去拿?”为了明确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关系,规范建筑工地工资支付行为,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后劳动关系主体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7]51号)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无论是实行项目承包制还是工程承包制,用工主体都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 据此,在建筑工地工资纠纷中,合法的用工主体只能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其他任何属于自然人的承包人都只是视为该建筑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单位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和责任感,建立形之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切实负起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而不能认为事不关己,放任不管。 3、用工管理不规范。这是建筑工地劳动纠纷多发的主因。在建筑工地民工工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前所述,作为民工的合法用工主体,建筑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责,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然而,当前许多建筑单位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相当混乱,特别是在人员进出、工时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环节上,许多建筑单位完全交由小包头一手操作,无所作为,放任自由。招用民工由小包头说了算,不办理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由小包头一手办,工时单价不清楚,发放环节不监督。对于有的建筑单位来说,其施工工地上民工究竟有多少,工资究竟有多少,民工领到的工资有多少,根本就是一笔无法说清的“糊涂帐”。建筑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能有效进行落实、控制和监督,必然导致当前建筑工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现在未成年犯罪有低年龄化的趋势,最近我的孩子又被同班同学给欺负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一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降低刑事责任最法制網,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不应该降低?
[律师回复] “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明确一系列问题:犯罪是否真的趋向‘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为6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
犯罪“低龄化”: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严峻形势,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
(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
(2)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3)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
(4)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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