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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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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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举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举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可以通过下列材料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的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劳动者可以催告用人单位及时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逾期不签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举证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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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四)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员工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六)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2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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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跟我说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然后我就想咨询一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是啥?
[律师回复] 虽然比较具体的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实践中,往往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触及到该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无从入手。所以,给劳动者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单位开的证明。通常在牵涉到工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或者其他需要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时,劳动者应当多留个心眼,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二、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一般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产生矛盾时,劳动者会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果在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将相关的谈话内容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印证相关事实的一种依据。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白条。白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欠条。雇主、用人单位虽然确认欠工资等情况,但是就是不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妨让雇主、用人单位在工资欠条上面写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等关键内容,这样在以后的维权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譬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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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付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如何举证未给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未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未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未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九)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十
一)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我们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劳动争议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或仲裁委所采纳。未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另一种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但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若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话,自身的利益肯定会受到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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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其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时,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而且,由于没有民事诉讼法上其他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为缓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最高院在2008年下发了《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试图通过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新的证据的判断标准,缓和证据失权效果,使《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结构没有改变,逾期举证的后果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本身无法解决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或者证据虽被采纳但遭受训诫、罚款的处罚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最高院对适用逾期举证后果的一贯立场。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即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
2.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导致证据失权,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论激烈,主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绝对失权、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除涉及基本事实证明的原则上失权的观点,与凡涉及对事实认定有重要意义的均不能失权的观点,针锋相对。就102条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各种观点的折中。其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作用。第102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
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依当事人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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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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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应当审查该证据是否有价值,是否使要件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没有可能,而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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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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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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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尽赡养义务如何举证
一般来讲双方举证,只要有不可辨驳的证据证明没有尽赡养义务,在法律上就认为是没有赡养义务,比如证人证言。
双方举证。
如果老人提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被赡养人的自然情况的证明;
赡养人的自然情况、人数,与被赡养人关系的证明;
有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载明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证明被赡养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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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主体方面:
赡养人经济能力的证据;
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人数、表现形式及是否有打骂、岐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行为的证据,是否经有关部门或组织调解处理及其结果的证明。
赡养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家庭纠纷都是由追索赡养费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赡养费的具体标准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赡养费纠纷中,原告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举证期限未满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的含义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时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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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1、社会保险记录。2、工资发放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5、考勤卡。最好是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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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给付,怎么举证,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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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未给付的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未给付的主张能否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张未给付如何举证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你若无证据证明其未付款,不会受理的。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比 《刑事诉讼法》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未订定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未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一)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二)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三)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四)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五)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六)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七)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八)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九)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十)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十
一)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我们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劳动争议律师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或仲裁委所采纳。未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另一种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但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若单位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话,自身的利益肯定会受到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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