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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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一、刑事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量刑

①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3、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①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①当负刑事责任;

②可以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必然或可能发生,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认识到,但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2、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即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3、不可抗力: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4、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也不能够、不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最终发生违背其意志。

三、刑事犯罪客体

指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事犯罪客观方面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并且: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对于刑事案件,一个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被逮捕后,这个阶段家属是见不到人的,想帮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当然是见到他人了,因为不管是再亲的人,都不可能找到他干的所有事,他自己做的事情只有他自己知道,想帮他的先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这个只有他本人自己清楚,你说你人都见不到,在外面一味的找关系有啥用呢,即使你花了很多钱找了很多关系,在证据面前也是没有一点力量的,所以这个时候最有效的方法是先去见到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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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人需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发出的要约内容要求具体同时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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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都看到抓到一些犯人,只知道他们犯了罪,那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要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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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二者的区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里,还是必须在客观上有所表现。
绑架罪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刑法往往不以实现该目的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行为人的目的,目的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既遂,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
①如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人”,显然通过我们的直觉、感观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②《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中,“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即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日常生活对该用语有明确的界限,如“人”。
③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2)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我们通过感知并不能够获得正确的判断,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入户抢劫中的“户”;
③价值的评价要素:如猥亵、淫秽物品等。
④有些要素,可能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毒品,但刑法已经对毒品的标准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实践中行为人贩卖的是不是毒品,只要按照标准,还是确定的。这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其实可以这样认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一种生活术语,普通民众对其含义的理解都不存在偏差;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属于专业术语,不同人的看法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
(3)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
①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1:“人”通常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标准不同,也导致了需要具体判断。

2: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财产,一般认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盗窃电力等无体物是否属于盗窃财产,也存在过争论。
②二者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故意的认定以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概括的事实即可,不要求认识到要素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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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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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牵连犯。强调牵连犯的成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因素,最根本的一点是为了突出反映牵连犯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如果不问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犯罪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即可认定为牵连犯的话,这无疑将扩大牵连犯的范围。同样,牵连犯是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也即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数个犯罪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有牵连问题的存在。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由于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有方法或结果,但是这些方法或结果均不是的行为,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以牵连犯加以认定。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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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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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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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什么要件:1.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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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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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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