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侵权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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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侵权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一、职务作品侵权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职务作品的责任一般是由公司进行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展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特殊职务作品责任有着其他规定,以下是对其解释: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对某些职务作品,特别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如果满足以下要件,就是特殊职务作品。

(1)该作品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该作品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有哪些

简单来说,职务作品著作权是以归属作者为原则,以归属单位为例外。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以归属单位为原则,归属个人为例外。

相同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具体如下:

1.著作权归属单位的特殊情形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里,比如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的部分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如果没特殊约定或情况,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3.职务发明创造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六条里,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属于单位,发明人有获得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是归属于作者个人,而职务作品的专利权一般是归属于单位。但是也有可能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专利权归属于个人。两者都是为了保护作品和专有权的衍生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职务作品侵权责任由什么人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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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的民事主体,就像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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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之
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另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是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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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吗
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由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作者只能享有署名权,如果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用人单位应当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职务作品归法人或者单位的,著作权应当归作者享有,作者可以与单位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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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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