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上述一些规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救济程序:一是申请复核,二是申请鉴定。两个程序有先后顺序: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才能申请鉴定。这充分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
二、房屋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房地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做到科学、严谨、细致,才能得出比较合理、准确的评估报告。从目前全国各地的一些做法看,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以下几种:
1、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合理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
2、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3、收益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4、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运用假设开发法求取熟地价值(指已做补偿安置的城市空地价值)的目的是对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得出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进行验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总体而言,房屋征收最适宜的办法应当是市场法,本条规定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主要体现的是市场法所得出的结论。
三、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
1、接受评估任务。指房屋作价评估的具体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接受评估任务时,应弄清征收项目的地点、范围、时间要求、方式方法,办妥有关手续;
2、评估前的准备。指以充分完备可靠的实际资料为基础,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需的资料;
3、现场勘查。指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的行为;
4、资料的综合和分析。其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评估报告。指评估人员综合被征收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一般可以采取表格形式和文字形式两种。在具体工作中采取表格形式的评估报告比较简单方便,一目了然,但遇到较复杂特殊的建筑物难以在表格内表达清楚时,应采用文字形式的评估报告把评估中的全部内容表达清楚详尽;
6、评估复核和审批。指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人员到实地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审批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请评估工作人员或者复核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性说明,以免发生失误。评估的复核人员与审批人员应对已完成的各种成果资料负责。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看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可以怎么处理了吧。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必要时可以点击页面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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