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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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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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出版合同就是著作权人把自己的作品交给出版社进行出版,然后由出版社依法给当事人支付报酬而签订的一种协议,所以说出版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而且,出版合同的内容不是由出版社单方面决定的。不过有的时候可能是著作权人自己找出版社出版的。

出版合同具有双务、有偿性质外,又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依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如下。

1、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一稿两报;

(2)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剽窃他人作品;

(3)依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4)在约定期限内尊重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像是有些在网络上点击率比较高的那些小说,很多出版社就会专门找到作者,出版社出版了这本小说之后主要挣的钱都是别人买书的钱,然后在出版之前出版社就已经给写小说的人支付了相应的版费。但是,自费出版的话,就得著作权人给出版社交钱了。

二、出版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出版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的一个小类,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所以说只要双方签定了正规的出版合同,合同条款还应该是比较明确的。如果双方对履行出版合同产生了纠纷,要看具体纠纷的情形,来选择处理方式。通常的处理方式有:

(1)双方协商。通过对法律和合同的解释,来达到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2)通过行业协会的调解职能,申请第三方调解。

(3)向人民法起诉(或有仲裁条款时申请仲裁),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双方也可以就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做出裁判。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是难免会遇到合同的纠纷的出现的,在出版合同的纠纷处理中,此时是要及时的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处理的,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是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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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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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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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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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什么
一、概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立案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的、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了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
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
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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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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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如何量刑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什么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1、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
2、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该如何正确的认定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
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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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刑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和赤。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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