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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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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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

一、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

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同时满足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三个要件。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前必须先解除权利负担,比如解抵押质押)。除此以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等非货币资产均可用于出资。

(二)可评估性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价。

(三)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权(包含所有权及使用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并且以其自身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

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如果该非货币财产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虽然一般情况下,无论出资股东是否享有非货币财产的处分权,只要公司取得时是善意的,公司就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避免公司处于是非的窘境和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在股东使用非货币进行出资时,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手续会产生哪些风险

1、未经评估手续,股东间协商确认财产价值,不影响出资行为效力,评估手续并不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要前置条件。

2、未经评估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评估,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约定金额的,需补缴差额,创始股东需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常见的货币出资,也有部分股东会选择非货币出资的方式,但无论选用哪种方式都要把好股东出资的入口关。至于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要是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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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血缘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它为婚姻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准及其他程序。
(二)关于准正的效力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而且,婚姻法已经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原理而被视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有的国家则规定,除生父母结婚外,还必须办理认领手续,只结婚而未办理认领的,不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如日本、法国。另一种是因宣告而准正。对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碍,而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依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宣告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如法国。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至于准正的溯及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没有溯及力,从生父母结婚或宣告之日起发生准正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溯及力,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准正的效力。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法官宣告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模式下非货币性项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1、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即那些不具有货币性质,不仅以货币计量,同时还经过以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单位、时间单位)计量的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  
2、在一般物价水平会计货币性项目有以下两个特点:  

1)以期末名义货币为等值货币和一般物价指数变动换算的各项目期末金融有所改变,但其原价值量并无改变。  

2)在一般物价水平会计货币性项目换算后的金额随物价变动的同时不产生购买力损益。  下面介绍一下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货币性项目分类货币性项目可以分成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负债两大类。货币性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货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金额的债权,有货币性流动资产和货币性非流动资产两类。货币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是将来必须支付固定金额货币的债务,也有货币性流动负债和货币性非流动负债两类。货币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所得税等;货币性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货币性项目分析区分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货币性项目上所发生的购买力变动,计算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购买力损益。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而且持有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会产生购买力损益恰好相反。当物价上涨时,由于购买力下降,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蒙受购买力损失,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获得购买力利益。反之,当物价下跌时,由于货币购买力上升,持有货币性资产会获得购买力利益,而持有货币性负债会蒙受购买力损益。  有时候,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划分,也要视为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预付货款,如果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数额而不是固定金额的商品,就不会受货币购买力变动的影响,应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如合同订明供货方提供固定金额而不是固定数额的商品,这些商品的数量随物价的变动而变化,预付货款就会受到购买力变动的影响,这时它就属于货币性项目。同样,预收货款也要根据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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