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

一、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

不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后生效,所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抵押权是一种变价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末履行债务,所以,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另外,根据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当主债权消失时,抵押权亦随同消灭。因此当主债权存续期限确定之时,债务人既可以通过提前履行债务解除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抵押权),也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要求,防止抵押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

综上所述,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没有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不动产优先受偿。所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
一键咨询
  • 131****6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1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4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2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0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3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6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若是签订的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话,那这份抵押合同就是无效的,若当事人想要用担保物进行抵押的话,那需要在签订之后十日之内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有几处不动产,可是他却用来抵押贷款了,所以他想托我问一下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有和影响?
[律师回复] 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要分很多种情况。在实践中,若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一概认定其无效,那么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则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作如下处理:
  
1、在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2、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处理方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审判实务中,不仅要查明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还要进一步查清未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权利凭证有无交付等重要事实。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就不能轻率地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3、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有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法院如查证属实,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里的赔偿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而赔偿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怎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怎样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您好,别人欠了我20万,所以我与他达成合意,他把房子拿来抵押,但是当时没去办理抵押登记,想咨询一下,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没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你所关心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没办理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及《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生效,体现了法律对抵押双方合意的认可。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此规定所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并与债权人签定抵押合同之后却又拒绝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显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虽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但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债的保护(提供抵押人为其他第三人时),甚至连债的保护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倘若依据合同生效来处理,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对方依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之义务,从而实现抵押权,得到物权之保护。显然,后者于债权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
综上,可知若没办理抵押登记,则房屋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保护你的合法利益,你应该想办法让对方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理由为: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成立之时,贷款银行已经按照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转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即权利人已经为获得物权保护而先期支付了对价;二是预购商品房虽无权属证书,但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商前期已投入了25%以上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并且已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期房及其附着的土地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是一项尚有待法律明确其权利边界的财产;三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向登记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即该登记权利已经履行向社会公众公示的程序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5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个朋友手下有很多的不动产,我也不知道他留着那么多的财产有什么用,咨询下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
[律师回复]
一、评估:
1、与分行入围评估公司联系,对所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
2、客户经理需亲自去所抵押不动产处实地查看。
3、评估公司出预评报告之后上审贷会。
二、抵押登记前期准备:
1、上会通过,通知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出正式报告时间原则上为2-3个工作日)并通知客户来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最高额借款合同(一式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2、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后,通知客户领取正式评估报告(涉及客户要交评估费),然后再交给我们。
3、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内的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签字盖章、抵押人签字盖章处可在客户来签合同时一并签)。
4、开具办理抵押登记介绍信。(抵押权人处开,若在市区房管局办理则开两份,办理抵押登记时用一份,拿取他项权证时用一份;若在双流县办理则只需开一份,抵押登记时用。)
5、准备抵押权人相关资料(若在未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则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金融机构许可证;若在有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加盖公章)。
三、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1、选择对应办证中心(抵押人不动产产权证上所显示区域的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2、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相应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需带上客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客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式评估报告、填写完成的抵押登记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否成立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是否成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合同未登记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抵押分成不动产抵押跟动产抵押两种情况,不动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等于在法律层面上就没有设立抵押权,动产抵押的话,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公证和抵押登记两种行为的效力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公证主要是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并不产生房产抵押合同成立的效力。而房产抵押登记则侧重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对该房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公证和抵押登记两种行为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兼采生效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即非经登记,当事人订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和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和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反过来讲,如未就作为抵押物的以上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
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请问一下这个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到底有多大的?因为自己想要不动产抵押,所以想知道预告登记的效力
[律师回复]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权。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上述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1、预告登记的目的,即“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由此可见,预告登记并非物权登记行为,“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事实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是在合同请求权与现实物权之间建立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的权利纽带,保障不动产交易关系的稳定。就其本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保护的仍是合同之债的请求权。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效果,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以看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保护债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说,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能够对抗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相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预告登记使得其所保护的债的请求权效果及于物权,在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的情形下,能够产生否定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这也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要义。但是,在不发生此种情形时,却不能得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物权登记的结论。毕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有赖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请求,在预告登记权利人未作物权变更登记请求的情形下,不动产物权不会发生自动转移的后果。  
3、预告登记的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失效后果能够有效解释为什么预告登记虽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排他效力却不能等同于物权登记的问题。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保障买受人的权益。但是,预告登记亦应受到约束,否则可能产生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从而有损实际登记权利人的权益。正因为预告登记存在失效的可能,才不能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等同于物权登记。因为“原债权请求权的存在是预告登记的前提,债权一旦消灭,预告登记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以特定的情形下失效,但物权只能产生变动而不会失效。  基于上述分析,预告登记权利人并非必然将来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只是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物权变动条件成就时,其享有排他的请求进行物权变动的权利,可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要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并未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有所规定;2008 年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该办法并未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加以区分对待,均列入预告登记范围。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该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形式要件,即:“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的材料。”然而纵观《房屋登记办法》,其亦未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作出规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作如下理解:  
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基础条件是存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没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就没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二者之间具有从属关系与先后顺序。故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能等同于物权登记的前提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样不能等同于抵押权登记。原因在于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抵押权的基础是物权,没有物权基础也就没有抵押权的设立;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基础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保护的债的请求权,而非现实物权,因此,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等同于抵押权登记没有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保护的是抵押权登记顺位。该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笔者以为,鉴于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因此,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作合理解释,系为保全一项将来以发生抵押权按序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即在作为权利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得以转移登记至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义务人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得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同等的顺位变更登记为抵押权人的请求权,体现的是抵押权登记的顺位保护。也就是说,无论将来不动产上设立多少抵押权,经预购商品抵押权房预告登记后变更登记为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依然保持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的顺位。有一种观点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系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故亦具有对抗物权变更的效果,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未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显然,作为部门规章的《房屋登记办法》不能作出设立、限制、变更物权的规定,对上述规定的合理性亦不予讨论,仅就该规定而言,只能发生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的后果,以此认定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物权变更的效果没有依据。然而,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否同样归于失效及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优先请求权是否丧失的问题,虽不在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之列,但值得进一步研究。  综上,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具有明显的区别,二者法律后果亦不相同。抵押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享有抵押权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在对经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朋友最近准备看律师资格证,但是对某些效力问题还不懂,所以想咨询一下担保法抵押登记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作用
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权登记又有什么作用呢?概括起来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
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
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抵押权登记
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
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从这点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显然是有缺陷的。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其
一,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其
二,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作了限制。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提高抵押的安全性,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有些僵硬。其实,从法理上看,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都有些“画蛇添足”。因为登记已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名够的警示,抵押权人完全能够对自己的权利地位有明确的了解,依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设立后顺位的抵押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的目的并不是代替债务的履行,而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当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实现债权时,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即使是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依“次序递升原则”上升到第一顺痊的抵押权人的而得到清偿。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后须位的,也比没有设立抵押的一般债权的享有优先权。其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即使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先顺位抵押权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因为有抵押权登记的保护,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人仍比一般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仍有获得优先清偿的机会,因此,设立这种抵押权完全合于法理,法律上无需限制,应把这种权利的选择完全让予当事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效力要怎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