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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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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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

一、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

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同时满足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三个要件。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前必须先解除权利负担,比如解抵押质押)。除此以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等非货币资产均可用于出资。

(二)可评估性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价。

(三)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权(包含所有权及使用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并且以其自身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

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如果该非货币财产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虽然一般情况下,无论出资股东是否享有非货币财产的处分权,只要公司取得时是善意的,公司就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避免公司处于是非的窘境和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在股东使用非货币进行出资时,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手续会产生哪些风险

1、未经评估手续,股东间协商确认财产价值,不影响出资行为效力,评估手续并不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要前置条件。

2、未经评估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评估,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约定金额的,需补缴差额,创始股东需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常见的货币出资,也有部分股东会选择非货币出资的方式,但无论选用哪种方式都要把好股东出资的入口关。至于非货币出资需要什么条件,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要是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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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2、客观方面要注意伪造与变造的不同。伪造是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而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进行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手段增加货币的数量和票面面值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但一般认为本罪 应当具备意图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者意图流通为目的,但不要求其具备营利目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罪
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即构成货币犯罪。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了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假币罪;对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的假币的数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出罪与使用假币罪的区别在于:出罪是在买方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买方的购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用假币罪是行为一方单方面隐瞒事实真相使用假币骗取对方利益,而对方对此完全不知情。有人认为:出售是将假币作为一种商品换取真币,而“使用”则是把假币冒充真币而支付给对方而获取商品。但是出既可以是有偿换取真币,也可以是换取低于面额价值的商品。即既可以用假币换取真币,也可以用假币购物、消费等,支付的具体用途不是其本质区别,故用假币还债,债权人知道的,应当以出罪论处,对方则以购买假币罪论处。
(3)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持有假币罪是在无法查实假币犯罪案件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为填塞假币犯罪案件的漏洞,防止放纵犯罪而层层设防的结果。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的假币犯罪,就不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刑。因此对于在实施其他假币犯罪过程中被查获,如贩卖假币罪,又在其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为同一假币(贩卖假币罪)犯罪的数额。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事了运输行为,则不可以定为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直接置于流通,所以将假币投入自动售货机是使用。若行为人将假币作为注册资本给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也应认定为使用。但行为人若将假币作为自己有资信能力的资本给他人看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钱而向他人展示其拥有假币之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使用。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前者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后罪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中“以假币换取真币”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这种便利,应当定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这种情形一般是行为人本人并不经手管理货币而是趁人不备换取真币。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仅仅利用自己对工作环境的熟悉等工作便利而以假币换取真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者购买假币罪、使用假币罪
(5)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属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后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虽然本罪也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但使用假币的行为未必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因为误收后还有可能误将假币再使用出去;而后罪则必然使对方的财物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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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变造货币会使人们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心交易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升值的行为。如将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规定: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罪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伪造货币罪构成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我国货币(含台港澳货币)和外国货币,但银元、古钱以及已经废止的通货等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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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该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因为对国家货币信理制度危害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例如在实践中可能有的行为人因各种原因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的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他人,对此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实际上,行为人如果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于自己玩赏、收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量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量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营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过本条对此不要求,这样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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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拆迁补偿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谈到“拆迁补偿费”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方式可归纳为两种: 一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另一种方式是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大多数企业在会计上一般收入处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也没有作为“房屋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拆迁补偿标准专题 拆迁费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处理 一、核算透析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只将收到补差部分确认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其实是错误地使用了会计政策,虽然少交了置换部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觉得有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税金的话,企业也只有吃哑巴亏如实上缴,同时也不能将该部分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 从会计的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经济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出现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使得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本公司上一年完工实际已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先进行账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非货币性拆迁补偿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谈到“拆迁补偿费”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方式可归纳为两种: 一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另一种方式是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大多数企业在会计上一般收入处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也没有作为“房屋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拆迁补偿标准专题 拆迁费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处理 一、核算透析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只将收到补差部分确认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其实是错误地使用了会计政策,虽然少交了置换部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觉得有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税金的话,企业也只有吃哑巴亏如实上缴,同时也不能将该部分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 从会计的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经济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出现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使得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本公司上一年完工实际已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先进行账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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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规定有哪些
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规定有股东非货币出资需要低于30%,不过最近的公司法已经将此类情况修改,所以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的注意实际的情况,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按照股权的比例进行一定的拆分,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维护在合理的基础上,但是在生产经营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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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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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币流通条件下,政府宣布减少税收会使得本国货币汇率下降吗
[律师回复] 一、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
(一)国际收支一国的国际收支可反映该国对外汇的供求关系。当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反映该国对外汇的需求量大于供给量,这会在外汇市场上引起外汇汇率上升,即本币汇率下降。反之,一国的国际收支顺差会导致外汇汇率下降和本币汇率上升。国际收支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和资本流动等若干项目。
(二)通货膨胀根据购买力平价,通货膨胀是影响汇率变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因素。它影响汇率的传导机制包括:

一,若一国通货膨胀率高于他国,该国出口竞争力减弱,而外国商品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这会引起该国贸易收支逆差,造成外汇供求缺口,从而导致本币汇率下降。

二,通货膨胀会使一国实际利率下降,推动资本外逃,引起资本项目逆差和本币汇率下降。

三,由于通货膨胀是一个持续的物价上涨过程,人们的通货膨胀预期会演变成本币汇率下降预期。在这种预期心理下,为了避免本币贬值可能带来的损失,人们会在外汇市场上抛售本币抢购外汇。而这种投机行为会引起本币汇率的进一步下降。
(三)利率从短期来看,利率对汇率的影响是极为显著的。它影响汇率的传导机制包括:

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利率上升会吸引资本流入,在外汇市场上形成对该国货币的需求,推动高利率货币的汇率上升。当代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大量国际游资,它们对利率的变动极为敏感,所以从短期来看,诱发国际资本流动是利率影响汇率的主要途径。

二,利率上升意味着信用紧缩,这会抑制该国的通货膨胀,在一定时期可以通过出口和约束进口推动该国货币汇率上升。

三,利率上升会抑制该国总需求,特别是严重依赖于贷款的那一部分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这会进一步限制进口并从而有助于该国货币汇率上升。
(四)经济增长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国内需求增加带动的经济增长会引起进口增加。如果其他国家经济增长较慢,则该国出口增加也较慢。这容易造成该国的贸易收支逆差并引起该国货币汇率下降。如果经济增长是由该国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引起的,那么在增长过程中生产成本会下降,产品价格下降且产品质量提高。尽管该国进口会相应增加,但是由于出口增加得更快,该国货币汇率往往会上升。
(五)政府的政策政府的各项政策都会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汇率。政府干预汇率的直接形式是通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改变外汇供求关系,从而影响外汇汇率或本币汇率。政府采取汇率政策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稳定本币汇率,避免汇率波动加大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抑制外汇投机行为;它也可能是为了使汇率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或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某项战略目标。政府汇率政策的效力不仅取决于该国外汇储备的多少,而且取决于该国的宏观经济状况。例如,若该国金融泡沫破灭,股票和房地产价格急剧下跌,便可能出现资本外逃,造成该国货币贬值压力。一旦贬值压力超过政府干预能力,本币汇率开始下降,便会进一步通过贬值预期诱发更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使该国陷入恶性循环。在银行参与外汇市场交易不足以实现政府汇率政策目标时,政府往往借助于外汇管制干预汇率。政府其他各项经济政策也会间接地影响汇率。例如,扩张性财政政策会需求和经济增长,通过增加进口带来本币对外贬值的压力。紧缩性货币政策会通过抑制通货膨胀和提高利率而本国货币汇率上升。政府的贸易政策可以通过出口和限制进口而带动本币对外升值。
(六)心理预期人们对各种价格信号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汇率。若人们预期本币汇率将会下降,便可能在外汇市场抛售本币,并助长本币的贬值压力。若人们预期本国将会出现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会派生出本币对外贬值预期。在一般情况下,人们的心理预期是上述基本因素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但是,人们的心理可能受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宣传和报导、谣传和等等。一些事件一旦对人们的汇率预期产生普遍影响,它对当前的汇率便会产生重大作用。
(七)外汇投机外汇投机指在汇率预期基础上,以赚取汇率变动差额为目的并承担外汇风险的外汇交易行为。在当代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规模庞大的国际游资。其中,一部分国际游资隶属于国际垄断资本集团。它们在外汇市场上,并非是单纯的市场价格信号接受者,而往往充当价格制定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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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费的非货币性补偿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谈到“拆迁补偿费”大家并不陌生,它是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方式可归纳为两种: 一是货币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计算出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将这部分“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另一种方式是非货币性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这种补偿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大多数企业在会计上一般收入处理,“拆迁补偿费”也未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也没有作为“房屋开发费用”、“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拆迁补偿标准专题 拆迁费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处理 一、核算透析 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只将收到补差部分确认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其实是错误地使用了会计政策,虽然少交了置换部份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觉得有很多解释不通的地方,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税金的话,企业也只有吃哑巴亏如实上缴,同时也不能将该部分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和税务风险。 从会计的角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经济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出现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使得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从税法的角度,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在实际业务发生时,根据本公司上一年完工实际已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先进行账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二、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的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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