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逃逸顶包并不能直接认定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限度期限内完成责任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电动车撞人骨折会是全责吗?
如果是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按照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来确定。我国交通事故的认责采取多元化归责原则,依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1、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
2、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电动车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不一样的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电动车撞人骨折是否应该承担全责,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是交通事故的全责方。但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在逃逸之后让他人为自己顶包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有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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