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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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

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

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这些都是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需要提醒的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二、保险理赔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则是五年的索赔时效。

但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人寿保险所包含的险种,以避免误以为所投险种是人寿保险而错过索赔时效。

例如: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就不属于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办理理赔,保证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保险业务的办事效率,保证保险行业规范性。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根据相关规定,除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理赔时效都是两年。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其理赔时效是五年。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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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违约的形态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究竟为哪种违约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如只笼统约定违约时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该认为包括所有的违约形态,但守约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三)违约人具有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普通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去,我国的法律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必须有债务人的过错存在。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因而应当以过错为条件。如果违约人极尽谨慎及勤勉义务,仍对其进行处罚,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2、与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对,大陆法系的违约救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主观道德取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着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可受责难性,才使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础,而过错正是可受责难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过错为原则也可以避免王利明教授批判的惩罚性违约金让违约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弊端。以过错为条件,自然就没有不可预见之说,使惩罚性违约金体现更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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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合同义务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二、对方预期违约后风险由谁承担预期违约发生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风险由谁承担应分别情况来对待:一是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毁弃合同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由毁约人承担,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因为对方已采取行动,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对其预期违约的接受,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合同责任已经没有影响,更不应使提前毁约的一方享受免责的好处。毁约之前发生的不可抗力,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自然应该成为免责的事由。事实上,在毁约之前发生不可抗力,该方当事人根本无需毁约就有权免责和解除合同。二是在一方毁弃合同,另一方没有立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等待对方履行的场合,即该另一方中途又想提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依据英美法预期违约规则,不仅丧失了就该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而且在此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风险也由该方承担,对方将因此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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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律师回复] 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一是,单方违约和双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尽管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都会发生违约责任,但两者在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措施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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