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民法典中对于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法是有相关规定的,只要是有两个或者是以上的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就可以协商,按照各自比例进行购买,也可以按照共有份额比例行使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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