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部门,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构。
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四)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需要计算在刑期内,犯人患有严重的疾病,必须进行保外就医的,可以依法申请监外执行,需要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申请,并报上一级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批准。
该部门批准监外执行的,需要通知执行地的公安机构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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