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断供”应该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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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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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按揭买房“断供”应该如何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揭买房“断供”应该如何办

其实,如果没能力继续还房贷了,想要停止也是可以的。

就是一旦“断供”,有些人就搞不明白之前投入的钱该应该如何算。

而且,即使现在是没钱还贷,但是以后还想接着还,直到把房子买下来。

不管你是打算继续要房子,还是不要了,你都不用太过担忧。

实际中,房屋贷款“断供”,你可以考虑下面几种应对的办法:

1、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有偿担保”,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跟你在签订买房协议时,另外成立一个条款写入合同,约定开发商为你提供买房贷款担保,如果你今后无力还贷了,那么就从欠款之日起每天向开发商交纳担保风险金,或着从欠款之日起将居住期间的房款按照租金结算,从首付款中扣除,所剩部分开发商退还给你。

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的风险,最好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将可能出现的事由说好了,那么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会比较好办。

2、调整贷款年限这个就是要你去要求银行调整贷款年限。

如过说你当初申请的还款期限是20年,然后出现还贷能力减弱,那你就可以去要求银行增加还贷时间。

不过,无论是缩短或延长贷款年限,你只能要求银行变更1次。

所以,为了这个宝贵的一次,你要是还想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正在按揭二手房应该如何过户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按揭买房“断供”应该如何办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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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断供”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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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断供”应该怎么样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按揭买房“断供”应该怎么样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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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做生意不是很顺,想找一下资金周转一下,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按揭断供后银行起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 1 - 起 诉 状 原告:银行A 地址: 负责人: 职务:行长 被告
一:B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被告
二:C自然人 女 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三:D自然人 男 日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欠付利息34,617.92元(计算至2012年1月29日,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10,000元,以及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催收借款本息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即位于[ ]承租仓库内的高棉酸板,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被告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391%,并约定“本合同是编号为[ ]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
- 2 - 授信,本合同是其有效附件”。 为确保被告一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被告一以其拥有的价值为[ ]万元的172.41吨高棉酸枝(红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2011年1月24日,原告、被告一及江苏盛永资产监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 ]监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原告监管质押物。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一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了质物。 另外,被告二和被告三于2011年1月2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 ]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无论贵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500万元,被告一也在借款借据上签章确认收到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至2012年1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34,617.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一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和被告三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 ]人民法院 银行A 2014年[ ]月[ ]日
上面是一份按揭断供后银行起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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