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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得是,其实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律所规定的加班费,其实更类似与一种补偿的工资性质,在加班工资的发放的规定中,此时针对劳动者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加班的,此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不同的,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加班费的计算差异。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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