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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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必须在中国境内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这是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居住或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证明或者我国境内财产线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

2、仲裁裁决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只有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改变或撤销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裁决均无执行力,因此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债的标的是给付,是债务人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各种具体的债务人应为之特定行为。因此,作为裁决的给付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非金钱财产;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应是作为义务,即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不作为的义务不存在执行问题。

3、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且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法院的强制执行往往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会造成难以逆转的财产损失。它是对于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强制流转,有时执行中会对执行标的物的种类进行扩张。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对被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虽然,仲裁裁决适用“一裁终局制度”,但只有仲裁裁决送达对方当事人时才对其产生执行力。

另外,由于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性,在执行程序中,一项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一方对裁决有异议,提出撤销申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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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是怎样执行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仲裁裁决是怎样执行的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在其不能自动履行裁决确实的义务时,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其依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额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一般都能自动履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二是必须由胜诉方当事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常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第三,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的申请。具体来说,有管辖权的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涉及到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
1958年在纽约开会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批准和加人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执行中国的涉外裁决将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在执行程序上各国依其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而做法不
一,但对裁决的审查都只限于《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所属的国家不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双方存在双边条约或协定,则根据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中订立的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中国已经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订有双边贸易协定,在这些协定中,一般都含有关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规定,并且大多约定缔约双方应设法保证由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此外,在投资领域,中国也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这些双边协定中大多都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如果依据双边条约或协定,当事人之间指定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该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条约和协定得到承认和执行。另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协定。在这些司法互助协定中也往往涉及到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裁决问题。这些协定也可成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有关国家得以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中国与某一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者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或者司法互助协定中有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比1958午《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为优惠,即使双方均是《纽约公刎的缔约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仍可以依据上述有关协定以更便利的方式执行。因为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该公约的规定并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和执行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双边条约或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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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做生意的,现在他通过努力已经将生意做到海外去了,但是由于对方在关键时刻违约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他就给进行仲裁,那个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必须在中国境内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因此,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这是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居住或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证明或者我国境内财产线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
  
2、仲裁裁决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只有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改变或撤销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裁决均无执行力,因此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债的标的是给付,是债务人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各种具体的债务人应为之特定行为。因此,作为裁决的给付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作为给付内容的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非金钱财产;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应是作为义务,即完成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不作为的义务不存在执行问题。
  
3、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且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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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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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是怎么执行的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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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涉外仲裁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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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准备请假3个月,单位不同意,准备辞退我,我的合同还要几个月才到期来着,最近想仲裁,那么咨询一下劳动仲裁裁决由哪里执行的,是怎么回事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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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什么?
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包括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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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公司拖欠了好几个月的工资,找过领导协商过还没解决,我就准备寻找仲裁机构来解决问题,现在仲裁机构已经做出了决定,那么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规定是
[律师回复]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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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有关不与仲裁的相关知识,因为我之前向法院提交了我与公司的劳动仲裁,可是很久都没有答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多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予执行的申请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则被执行人可以在案件执行中的任何阶段、任何时间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但如果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时间都能提出不予执行,则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
1、房屋损失和申请人占有期间的费用难以处理。涉及房屋的执行回转问题非常复杂,主要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房屋产权尚在申请执行人名下,其或自用或已出租至第三人用于商业经营。
2、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一是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利益。如果被执行人在10年前即提出不予执行且得到支持,申请人早就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该纠纷,到如今本案可能早已处理完毕,申请人早就可以投入到新的生产和生活,创造新的的社会价值了。二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物质利益。
3、司法效率和司法效果受到严重影响。此时执行回转,不仅使法院10年前进行的执行工作全部作废,还将被迫继续做财产回转的无用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司法效率。同时,极大的挫伤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申请执行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损害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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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步骤是什么?
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步骤首先是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民事仲裁;然后是仲裁机关进行审核之后约定好仲裁的方式和仲裁人员;其次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最后就是做仲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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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国涉外仲裁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怎么执行国外的裁决?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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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的父亲在工地上面工作的时候,我朋友的父亲被工地的砖头给弄坏了眼睛,现在已经去申请了仲裁了,仲裁裁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我的一个好哥们自己在当地非法吸金被受害者家属举报并且起诉了,我哥们从小辍学在社会上瞎混不懂法律,也是第一次打官司,他想详细的了解一下仲裁裁决不许执行程序的相关的事宜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在撤销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前对于被申请人启动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未有任何条件性要求,而且对于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未有任何收费方面的规定。不管是否有理由,只要向法院提交一纸申请,法院就要启动审查程序。这就为债务人拖延履行裁决、恶意启动审查程序大开方便之门。前大多法院为了体现执行公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均要求通过类似于开庭审理的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且对执行法院的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裁定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就使许多本已超负荷运转的执行法院感到力不从心。而且由于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均无明确的期限规定,实践中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一般要长达数月甚至更长。不予执行审查程序启动的低门槛、零成本已成为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的手段,且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其中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当事人以“不同理由”提出的申请仍然要进行审查,况且当事人为规避该条规定,往往会在申请理由方面作些变更,因此该规定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仲裁法或民诉法时,对申请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进行有机整合,或者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程序启动设置一些必要条件,甚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审查费用,以有效遏止债务人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现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但对于审查程序的其他方面如审查部门、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救济权,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极不统一,且大部分法院所适用的程序与审查处理行为本身的重要性极不相称。不予执行与否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巨,且所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部分法院仅采用由一个执行员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由合议庭讨论的方法处理,即使有的法院采用了听证程序,由于听证程序与开庭程序的要求相去甚远,根本达不到查清事实的目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因对不予执行事项的审查涉及到实体问题而感到力不从心。另外,很多不予执行审查裁定表述的理由笼统概括,根本就未将理由表述清楚,以致当事人很难信服。而各地法院对于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也是或有或无,极不统一。对于这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和严重影响仲裁裁决权威性的不予执行制度,法律却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不能不说是一重大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在有效防止当事人借不予执行制度恶意拖延履行债务的同时,对于有理由的不予执行申请应设置科学的审查程序。应当将不予执行的事项作为不予执行之诉来处理,即采用诉讼原理,而不是非诉讼原理构建相关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并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原则。亦应由执行机构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应赋予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审查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报院长审批予以适当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实践中对当事人在不予执行审查程序中提供的新证据能否审查认定、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查取证等问题又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从不予执行制度设立的目的看,不予执行审查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而是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原则上只要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即应裁定不予执行,不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但是,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维护仲裁权威,以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对于确属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且属仲裁裁决作出后出现的,或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也应当秉依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该“新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否则,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当事人势必会重新仲裁或提起诉讼程序,而重新仲裁或诉讼仍然涉及到对该证据的审查认定,这样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经济负担。此外,不予执行审查程序毕竟有别于诉讼程序,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能为补强证据而主动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不准许。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不予执行制度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是“双轨制”,即实体和程序的双重监督,这种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权仅对仲裁裁决作程序性审查的原则相悖,也有违仲裁的契约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国不予执行制度广受诟病的原因。司法监督仲裁的目的是扶持仲裁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大量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仲裁机构及仲裁工作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将导致人们在未来的经济纠纷中放弃仲裁选择,这对于我国仲裁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时应取消实体审查标准。前的司法工作中,不予执行的审查应遵循重程序、尽量不进行实体审查的原则,在不予执行裁定的使用上采用严格标准。如果裁决没有严重的程序瑕疵,即使在实体认定上有一些轻微的不当,法院也不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前大多法院在执行改革中均规定中级法院可以将一些案件指令基层法院执行,而仲裁案件往往由于标的较小经常被指令基层法院执行。这些案件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申请能否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仲裁执行案件,中级法院一般应决定由本院负责执行,不应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确需指令基层法院执行的,对于该类案件的不予执行审查必须由中级法院负责。因为既然司法解释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是一种专属管辖,对于这类案件就不应再指令基层法院执行。不予执行的审查不能由基层法院负责,因为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的,对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仲裁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再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如果该程序由基层法院负责,就会出现被中级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案件,却被基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现象。而且撤销程序仅作程序上的审查,而不予执行却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这样就会出现下级法院的审判权限大于上级法院,且下级法院的裁定否定上级法院裁定的结果,这是违背我国诉讼法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的。这或许正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真正目的。
一朋友,我认识他也有十几年了,算得上是挺好的朋友,前阵子听他家里人说他最近涉及仲裁裁决,他家里人也不懂。一朋友涉及仲裁裁决,想问仲裁裁决撤销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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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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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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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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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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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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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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