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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
2、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
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对此,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任何公民都不得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外国公职人员等实施行贿人员。工作人员在遇到他人向自己行贿的时候,不得收取贿赂,否则可能会被受贿罪。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身边有人行贿、受贿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等报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对外国公职人员怎么认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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