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4)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5)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被判决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被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若是发现自己满足假释的执行条件,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被执行假释的请求。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在刑事法律之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是管制的,不得被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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