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
1、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城管、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
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着急、政府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
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给剩余部门“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
往往政府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3、“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
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虽然其区别于面对面的暴力征地冲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觑,我们通常将它视为“软暴力”。
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
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
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
私下注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单方违反承包合同;
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
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
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征收部门可以强制拆除,对于违法的建筑,可以不给予补偿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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