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不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票据的产生,对于减少现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速度,促进流通,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宏观调控能力等都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票据法》、《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对于包括金融票据在内的各种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检查以及违法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票据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干扰国家对票据的管理,破坏金融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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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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