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应该怎么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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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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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标人应该怎么样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中标人应该怎么样确定

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成功投标的报价就是中标金额。中标后不开工可以跟施工单位协商,重新确认开工时间,若存在无理由拒不开工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撤换施工单位。中标之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无误的会发中标通知书,然后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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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所谓确权确股不确地,是指在村或组的范围内,农民不再拥有数量确切、四至清楚的承包土地,而是获得由承包地资源等量化计算出的股份,通过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收益。广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还包括确权确亩不确界,即确定地亩、不确定四至边界。
  《规定》指出,这两种方式虽然都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如操作不当会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各地要以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为目标,审慎使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从严控制使用范围,严格报批程序。
  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坚守稳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这条底线,以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合同证书为依据,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到户到地,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种特殊选项,要严格限制使用范围,规范程序,严禁搞人为扩大化。对于不容易确地到户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村(组)一策,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严禁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简单化一,敷衍应付,直接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
  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要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明确,“确权确股不确地”和“确权确亩不确界”要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人均承包地面积较少;二是地貌发生改变,原承包地块已四至不清;三是实施土地整理或连片土地流转;四是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其中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四种类型是,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的村组;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承包地四至边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股权明晰的村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经沉陷的村民小组。可以采取“确权确亩不确界”方式的四种类型是,农户承包地已连片长期流转、四至边界被打乱的地块;农户承包地已经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规模经营的地块;果园、茶园等在二轮承包时按棵数、按人口、按产量承包到户的地块;农户承包地连片抛荒多年、四至边界无法辩清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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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确权,宅基没有确权,怎样才能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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