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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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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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对于要怎么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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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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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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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在我们这里很多人都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的小医生,那非法行医罪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律师
手机:180-0311-5164 QQ/微信:24946609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强路与中华大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河北省政府招待处)
  2016年12月16日
法释〔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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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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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朋友想知道非法行医的规定,不知道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
(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
(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这部分人主要有:
(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
(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
(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
(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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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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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最近我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医院呢?我感觉还是可以的,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医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医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下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每天工作7小时,工作期间内不准无故外出、旷工,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月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如违反医院相关规定及相应奖罚措施,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及相应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同时
遵守本合同第七条
1、
2、
3、4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必须服从所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及甲方的各项工作制度。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行在社会上参与信用卡透支、民间借贷或民事纠纷等个人民事行为,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到其他科室及个人正常办公及生活者,或收到法院裁定书的,甲方可与乙方随时终止本合同。
3.乙方在社会上的任何个人行为需要单位提供证明或加盖公章的,甲方不给予提供。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主观原因(因违反国家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等)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相关经济赔偿等由乙方自负,并于发生纠纷之日起甲方即与乙方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原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变,“五险一金”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以上合同内容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我最近因为生病请假了,所以我想要具体了解一下大连非工伤医疗期工资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大连非工伤医疗期工资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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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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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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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非法行医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非法行医罪处罚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
什么是非法行医?什么属于非法行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教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行医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实习医生作患者的住院主管经治医生,让其给患者写病历、开处方且无上级医师指导。导致患者因小病而逝。此行为是否是非法行医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院的所做所为,是否适336条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就实习医生而言,由于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所以该事故我认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就本案而看,医疗机构有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而医院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造成了患者的人身伤亡,就这一点上说医院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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