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由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一方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2、强制执行一般申请一次、或者是两次。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几次要看情况,法律并未对此作限制性规定,一般是申请一次强制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完毕或未执行到财产的,就会中止或终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1、若是发生了以下情形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非共同债务能否执行原配偶财产?
1、非共同债务不一定能执行原配偶财产,若债务人与配偶并没有共同财产,那么就不能执行。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1)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2)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3)财产的保管人;
(4)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满足了强制执行的条件,那么法院就会同意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会通知申请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用谁出的相关介绍。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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