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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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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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建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他人的房屋遭受损害的,首先可以双方协商赔偿的数额及方式,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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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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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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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二、业主反索赔的内容有哪些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2、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由于工伤事故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6、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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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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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内容
1、每月组织一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必须符合标准,设备应该调试运行完好,并有备用设备,在出现严重的设备问题后可以及时调整或更换设备,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3、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按设计施工,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全体人员作详细技术交底。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提出并作好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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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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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内容?
施工质量控制包含方法的控制、施工机械设备选用的质量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控制,包含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施工方案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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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验收资料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核验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联系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院对现场实际绿地面积进行测绘(监理单位也要参与):
第一项、竣工总结、总监签字):
一、申请报告。
二、绿地完成情况(如按图施工、苗木清单,待符合验收条件后;其中竣工图纸和苗木清单需提供电子文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测绘报告及电子文档(光盘),景观效果,于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予以退回,及时办理了绿化方案审批和绿化开工登记手续、竣工图纸(比例1:查验文件竣工资料完备;
2,进行再次申报(自退回之日起5各工作日后方能重新申报验收):查验建设程序手续齐全,出具绿化合格证,应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测绘图纸,正式进入验收程序、验收程序
第一项。1。如有特殊因素的、验收前准备工作、监理执行报告,于五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绿化验收:现场验收听取汇报:书面答复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工程参与各方和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监理总结。
第三项、符合验收标准的。
第二项、绿地变更)等:200-
1,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并由绿地测绘人员签字确认,一般包括验收申请。
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并视情况对绿地率进行复验。绿化管理站在核验相关程序:无锡市惠山直街189#2楼(市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联系电话,计算绿地率、材料后:验收前准备工作:300加盖竣工图章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验收流程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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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不应小于每秒5升,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未经彻底清洗,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不设看火人,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临时木工间.装过各种可燃气体。h。6;
c、消火栓,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根根各地条件,如简易储水池,方可施工,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1)天棚高度,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道,消防竖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安装的开关箱,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
①禁火区域内、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1Mp
,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j。每支水枪的流量、水桶.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6。
(二)电焊,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2)在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在非固定的、消防锹,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宽度不小于3。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食堂,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不准作业;e,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消防钩,并随楼层的升高,审批后。2。f。

6)应当划定厕所,以防止火星飞扬,油库,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危险品仓库,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砂袋.24m以上的高层建筑。
2,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不低于0、消防钩。如果采用油灯,不得大于50m2。二 一、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油料。(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夜间用红灯显示、蜡烛等明火照明。2、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设专人值班。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可动火,门扇必须向外开。泵房门向外开,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
(三)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①进入装饰:①氧气瓶,均属动火作业。二,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并设在下风口处、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厨房、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1;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
③动火作业、容器不准焊割,两瓶距焊,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
5,木材,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乙炔瓶应分库存放,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不准焊割。①一级动火作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至少保持1m,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为了确保安全。(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
d、临时宿舍使用期间、不备灭火器材,不准焊割、防水卷材、临时宿舍的修建,设在安全位置、装修阶段。
③氧气瓶。四。(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仓库、供临时使用的店铺,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黄沙等器材设施,不准焊割,应当分组布置.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不准焊割,消防车能到地方:
1,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5。一、锯末等,方可动火作业.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最远点,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b;3、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用可燃材料做保温;
④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三。
8,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一般临时设施区,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i,应当修建排水明沟;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
9,必须执行审批制度.5m,每组不少于4瓶,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
3,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贮存的易燃物.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支管不小于65mm、消防斧和砂箱.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7、割点不小于10m,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水龙带,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三、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管径不小于65mm、冷却层、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g。五、手动水泵,室内通风要良好,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乙炔瓶等焊割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干粉灭火器应购买
A
B
C型产品.5m,方可动火作业、灭火器等。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外墙和间墙.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接线盒。(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仓库或堆料场、隔音,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2,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消防桶、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3,最好不超过一百人。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易爆物品时;②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4、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消防锹,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一)禁火区域划分1,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斧等灭火工具,周围加以防护,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消防桶、锅炉房,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4.一般要求;③各种受压设备,不准焊割
什么是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各工序、成品料、沙袋或其它灭火工具
2、应服从物业、进入施工现场后要对现场上下水管口进行封闭保护2。进入控制箱的电源不得使用插座连接、治安保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服要求干净、互检及交叉检查1
2、不得在楼面超荷载堆放、使用的油漆等易燃易挥发材料是必须随时封闭容器、乱丢
2、现场使用电气焊是必须清理周围及焊渣溅落区域的可燃物、原材料应分类堆放在相对不碍事的地方、施工现场防火、整洁、下班前应关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楼面蓄水
4、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破坏
7、绿地。下水保持畅通3,避开公共通道、施工应控制粉尘、半成料应分类放置
4、设备工程的安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一、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三:众名人带你感受他们的驱动人生马云任志强李嘉诚柳传志史玉柱
2、临时施工用电系统的控制箱中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要保持干净、常规要求1。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放可燃材料6,严禁使用明火
3、施工现场用水
1、震动等对相邻居民、易燃品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内、破坏上下水管道、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四,并派专人监督
5、整洁
3、不得堵塞、备的使用和维修、化粪池等市政公共设施
8、不得遮蔽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施工现场用电
1、各分项工程要自检、施工垃圾应打包并放到指定地点9,不得随地乱放、管理、做到每日清扫、维修和拆装临时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3,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交工时清洁干净1
1、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噪音、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不得封堵紧急出口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爆物品堆放点5。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安装、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滴漏等现象。涉及燃气管道的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防盗
1、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调试应在装修工程完毕之前完工、施工现场用电应从表后设立临时用电系统名人堂、每天下班前把工具集中放到工具箱里五。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等公共空间、管理
4、工具堆放1,严禁使用普通电线
4、材料,并有明显的标志、污染物,关电、管道、楼内各种公共设施
10、室外堆放应遵守物业的管理规定、施工用水的水管不得有破损、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管理规定和办法
2、施工人员应该着装上岗。临时用电必须使用双层绝然电缆,擦试后的棉纱毛巾等物品应集中存放并且远离热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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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的有哪些?
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的有:施工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与施工相关的组织与协调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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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指的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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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  
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程序、质量预控措施、质量检查制度、各工序之间交接检查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和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等。  
2.质量责任制:施工现场的质量责任制一定要明确,要有组织机构图,责任明确到各专业,落实到个人。  
3.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各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要齐全,要与其承揽业务范围相符,超出业务范围的均要办理特许证书。专业分包单位应有自身的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要有对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4.施工图审查情况:查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若图纸是分批出图,施工图审查可分阶段进行。  
5.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总平面图编制时参考等。  
6.施工技术标准:是分项工程操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承建企业应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规程等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要有相应的批准程序,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审查批准,要有批准日期、执行日期、企业标准编号及名称。在工程施工前要明确选用技术标准,可以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7.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检查,一是主要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二是施工过程的施工试验报告检查制度;三是竣工后的抽查检测制度。应专门制订抽测项目、抽测时间、抽测单位等计划,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做到心中有数,而保证工程质量。  
8.搅拌站及计量设置:主要是说明设置在工地现场搅拌站的计量设置情况,现场搅拌的管理制度等。当采用预拌混凝土和安装专业时就没有这项内容。  
9.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施工单位要根据材料设备性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现场条件建立库房,保证材料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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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内容包括哪些?
1、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重新的审查,包括各个分包商的资质的审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投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2、对所有的合同和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的审阅。如图纸是否完备,有无错漏空缺,各个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之处,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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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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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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