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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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

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

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

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

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

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

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

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

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所以公务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属于该村村民的,可以获得补偿。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公务员能否分割征地补偿款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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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因其在法律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解决条例,所以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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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在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界定: 一是对婚入婚出人口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户籍已迁出的,只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已迁入的,没有承包地,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格的认定。 二是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为原集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已就业并农转非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三是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四是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自己提供方便和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即不分出生先、贡献大小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其成员就是当地村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或通过婚姻、收养迁入而取得成员资格。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是形式标准,即户口,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 二是实质标准,即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在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界定: 一是对婚入婚出人口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户籍已迁出的,只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已迁入的,没有承包地,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格的认定。 二是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为原集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已就业并农转非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三是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四是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自己提供方便和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即不分出生先、贡献大小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其成员就是当地村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或通过婚姻、收养迁入而取得成员资格。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是形式标准,即户口,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 二是实质标准,即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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