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
(1)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现实出发,还应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不以本罪论处。本罪行为对象不包括外国公务员。
(2)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详言之,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基于依法治国的原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事项上、场所上的范围,此即一般的职务权限。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分担内部事务,则不影响其职务权限。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人,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权限,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抽象的职务权限,却无具体的职务权限。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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