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及其犯罪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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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及其犯罪构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及其犯罪构成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

(1)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现实出发,还应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不以本罪论处。本罪行为对象不包括外国公务员。

(2)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详言之,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基于依法治国的原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事项上、场所上的范围,此即一般的职务权限。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分担内部事务,则不影响其职务权限。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人,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权限,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抽象的职务权限,却无具体的职务权限。特别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及其犯罪构成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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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的基本方式及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外汇管制的基本方式:
1、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2、对进口外汇的管制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 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 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3、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4、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等。
5、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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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复汇率制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8、货币可兑换与不可兑换货币不可兑换是指一国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中,对经常项目和金融与资本项目中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实行全面的汇兑限制。与之相对应的货币可兑换是指任何一个货币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把该货币兑换成外汇。该概念表明,货币可兑换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货币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强调兑换是自由的,即货币当 局原则上不对外汇交易和对外支付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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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朋友在筹划工程,现在到了签订工程合同的阶段,但是工程合同种类繁多,想来问一下工程合同有哪些类型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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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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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
)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
)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
)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
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按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价签订合同,据此总价完成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上规定的所有工程,业主不
管承包商获得多少利润,均按合同规定的总价分批付款。所以有时也称为包干制。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时,应能详细而全面地准备好设计图纸和规范,使投标者能够准确地计算工程量;

2
)工程风险不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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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一般又可大致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的总价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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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对工期不长(一般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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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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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价上涨而引起工程投入物的成本上升,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由业主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风险,其他风险还是要承包商来承担。一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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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通常也是以招标方式取得,是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或称可报销成本,和管理费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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