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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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总的来说,针对专利权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并不是由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除非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都确定不下来,才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标准,法院确定的赔偿标准在3万元到500万元不等。

对于专利权纠纷赔偿金额怎么确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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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侵权损失怎么算
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在专利侵权中,对于专利权人来讲,自己的利益多多少少都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而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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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流程有原告需要书写起诉状,并且提交有关证据至法院,在该过程当中需要确定利害关系人,以及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在诉讼之前,可以跟侵权人进行协商,并且进行搜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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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准备起诉那家侵犯他专利的店,但不知道先做什么,专利侵权诉讼的流程有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1、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了解侵权人的基本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当事人首先应了解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要求损害赔偿,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因此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才能使自己的诉求更完整。当然,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而此时,要求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4、权利证据被侵权的对象应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因此最主要的是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这是一切侵权诉讼展开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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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把自己公司的专利权给合作公司用了但是他们做了一些有害我们专利权的事情,我想知道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怎么算的?谢谢
[律师回复]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概念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专利侵权案件判定中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操作中往往难于适用,于是各地法院纷纷尝试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种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建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体系。
  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以赔偿填补损失,损害赔偿的结果不应当使受害人较损害前更为优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对于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作为司法解释下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其所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方法,事实上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地贯彻了损益相当的原则,首先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再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其它两种,都没有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第三种方法更是与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都无关。
  因此,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都是以损益相当的原则为基础的,但这三种方法体现损益相当原则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数额,但事实上它们却很可能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尽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事实上也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这三种方法,我们也应当对这三种方法与损益相当原则的关系有个明确的观念,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顺序,即按照第
一、第
二、第三的顺序予以适用。
  如前所述,我国的损害赔偿原则是损益相当原则,有多大损失,就应当得到多大的赔偿,少失少赔,不失不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三种计算方法,就是本着损益相当原则而作出的;各地法院在此三种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变通方法,也在总体上符合损益相当的原则。而固定赔偿所依据的原则就不再是损益相当了,而是侧重于侵权人有过错就应当赔偿这一观点,至于赔偿多少,由法院或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衡平而定。传统的损害赔偿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为,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的原则”。“衡平原则……考虑最多的,是当事 人的经济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因此,我们认为固定赔偿可能更接近于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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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专利侵权损失赔偿的确定,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损失的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许可费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在进行审查和清算后进行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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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之前已经为我们的产品做了专利申请,现在有人侵犯我们的专利权,想咨询下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由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200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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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侵权起诉流程是首先说明相关的案件理由情况,包括诉讼请求的出示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在这过程当中,如果委托律师办理的话,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法院受理案件需要参与开庭庭审,等待判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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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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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首先是需要了解对方的基本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对于实际造成损害赔偿的责任人予以确认,其次就是需要对于侵权事实的证据予以收集,比如说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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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审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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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利被侵权,如何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律师回复] 当知识产权遭到侵犯,应该如何维权?企业遇到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失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企业利用好专利可以为企业节约研发时间,节约研发经费。其品牌更能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乐的价值7百多亿元,中国的品牌价值远远不如国外的品牌价值,知识产权是企业和经济主体的生命线,知识产权不是我们可以轻易突破的,对一个有作为的企业,应该构筑自己的知识产权界,否则很难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很值钱,到底那类知识产权更值钱?国家知识产权局马维野司长表示这个要看行业,对于技术依赖、创新依赖的企业都有。所以知识产权当中专利与创新企业对于工信部下属的企业会更有价值。?
最近我发现公司一款申请了专利的产品被抄袭了,就想问一下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是怎么弄的,我也不是很懂,就想知道一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谢了。
[律师回复]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即法定赔偿。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 高院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在第
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三、 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四、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费,专利和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只按许可费来直接计算,而专利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进行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只有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可以按照稿费的2-5倍来计算赔偿额,另外就专利侵权赔偿在适用许可费来计算侵权赔偿时可以带有一些惩罚性。
五、第四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与商标也比较接近,只是专利规定了最低的法定赔偿数为5000元,一般最高为30万元, 
六、关于合理的开支 高院规定第22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个规定和商标相似,但是商标侵权赔偿规定明确指出了律师费用是可以作为合理开支的。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也会将律师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一起计算到合理的费用中去。
七、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高院规定第23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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