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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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

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和专利产品的一样就会构成侵权,如果造成什么损失的话作为受害者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的,希望大家明白。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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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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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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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最近在一场家电展销会上,我发现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太阳能热水器被抄袭了,有申请专利权的,所以想知道,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赔偿数额是多少,我帮公司问一下。
[律师回复]
首先,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产品本身不可分时,如侵犯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将权利人专利产品销售额下降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当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包装物时,如饮料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得将专利权人利用该饮料瓶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下降额或者被控侵权设计所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
此外,对于权利人既未自己实际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有种观点认为,既然该专利并未实际实施,则被控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专利权人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与专利权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无关。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破坏了法律明确制定的规则,即实施他人专利除有其他法定理由外,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必然挤占相应的市场,损害了权利人对未来市场的规划和预期,从而造成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当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或者侵权人尚未获利时,仍可酌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为由,判令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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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有一个同事发明出来的一项专利被其他人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被侵犯,如何断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的
[律师回复] 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不适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侵权中采用的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决定。
  等同原则是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常会遇到的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原则。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既看不见,也摸不着,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和由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与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对比,作车判断,运用等同原则时,不仅要看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还要看其功能、作用、目的、效果。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与此不同,只对比侵权物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即可,与等同原则的运用并不相关。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之下的一个侵权判定原则,既然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不能使用等同原则,当然,也不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对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比判断侵权产品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比较容易。一旦相同,认定侵权也无可争议。但现实生活中,侵权产品往往要改头换面,很少完全照搬照抄,如产品的形状、大小发生变化,图案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近似。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时,相似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
  
(一)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该注意,相同或相近似是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而外观设计授权及无效审查的标准是不相同和相近似,这两个标准是同一尺度从相反方向所作的表述,但是,这种不同的表述有重要意义,即在两种情况下,执法者观察思考问题的着眼点正好相反。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二)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方法一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方法二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相同,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
  
2.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相同,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似;
  
3.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类似,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
  
4.被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指定的产品类似,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近似。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5
怎样查看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
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官方网站,进入专利检索栏目,然后输入外观设计专利号,即可检索到视图。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办,外观设计专利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佰腾专利巴巴资深转交表示,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的话,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中止审理,一般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当然,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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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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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侵权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侵权界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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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被投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朋友很无奈,不知道问什么会被被人告,所以托我咨询一下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被投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如何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我堂姐是做外观设计的,有很大的软件天赋,但是却被人给伪造侵权了,那么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是如何的呢?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具有美感的创新性工业设计方案,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通常情况下,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都是以现有设计为基础进行创新。对于已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般会具有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同时具有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具有创新性的设计内容,从而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实质性授权条件。
由于设计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因此,其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注:这一段论述逐步引入了“司法解释一”第11条。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这个形而上的概念通过“司法解释一”第11条转化到可分析可对比的“设计特征”这个概念上。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可能将设计特征记载在简要说明中,也可能会在专利授权确权或者侵权程序中对设计特征作出相应陈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另外,有关审查文档的相关记载对确定设计特征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因此,无论是专利权人举证证明的设计特征,还是通过授权确权有关审查文档记载确定的设计特征,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都应当允许其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注:这一段论述主要讲了“设计特征”得来的程序公正性,具体包括专利权人主张、专利权人举证、第三人异议、人民法院听取质证意见并充分审查等。
本案中,专利权人高仪公司主张跑道状的出水面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健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简要说明中没有记载其设计特征。在针对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086号决定,认定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最接近的对比设计证据1相比:“从整体形状上看,与在先公开的设计相比,本专利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喷头正面出水区域的设计以及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具有较大差别,上述差别均是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设计内容”,即该决定认定喷头出水面形状的设计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之一。
其次,健龙公司虽然不认可跑道状的出水面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但是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其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跑道状的出水面为现有设计。本案再审审查阶段,健龙公司提交200630113512.5号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拟证明跑道状的出水面已被现有设计所公开,经审查,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日早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但是其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所显示的出水面两端呈矩形,其出水面并非跑道状。
因此,对于健龙公司关于跑道状出水面不是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注:这一段根据上一段的程序认定了“设计特征”,高仪公司主张“跑道状出水面”为设计特征,这个主张是很不错的,跑道状出水面对于手持淋浴喷头来说,是面积最大、最容易被直接观察到且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之区别最小的部位,这个主张有利于侵权认定成立。作为对立方,健龙公司对此自然持不认可态度。最终人民法院根据高仪公司的主张以及健龙公司的反证等综合确定了本案的“设计特征”之一是“跑道状出水面”。
2
关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本案中:
首先,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淋浴喷头产品由喷头、手柄构成,二者在整个产品结构中所占空间比例相差不大。淋浴喷头产品可以手持,也可以挂于墙上使用,在其正常使用状态下,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是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其次,第17086号决定认定在先申请的设计证据2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采用了同样的跑道状出水面,但是基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喷头与手柄成一体,喷头及其与手柄连接的各面均为弧面且喷头前倾,此与在先申请的设计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上述差别均是一般消费者容易关注的设计内容”,认定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可见,淋浴喷头产品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并不仅限于其喷头头部出水面,在对淋浴喷头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其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应作为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予以考虑。
注:这一段主要论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易被观察到的部位不仅包括出水面,还包括手柄等处,其实还是立足于“司法解释一”第11条中的“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经过这样的论述,“跑道状出水面”这个设计特征的侵权因素比对权重在某种程度上就降低了,毕竟手柄也容易被观察到,这考虑对健龙公司是利好的。
PS:第17086号决定是专利复审委针对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作出的决定。
3
关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手柄上的推钮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
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通常情况下,设计人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大多数情况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者会在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中选择一种其认为最具美感的设计,而仅由特定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存在。
因此,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包括两种:一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二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注:本段还是立足于“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既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易被观察到的部位不仅包括跑道状出水面,还包括手柄,如果手柄能够被纳入设计特征的考虑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1条,还需要不属于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才行。
本案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区别之一在于后者缺乏前者在手柄位置上具有的跑道状推钮设计。推钮的功能是控制水流开关,是否设置推钮这一部件是由是否需要在淋浴喷头产品上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所决定的,但是,只要在淋浴喷头手柄位置设置推钮,该推钮的形状就可以有多种设计。
当一般消费者看到淋浴喷头手柄上的推钮时,自然会关注其装饰性,考虑该推钮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该推钮是否能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者选择将手柄位置的推钮设计为跑道状,其目的也在于与其跑道状的出水面相协调,增加产品整体上的美感。
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中的推钮为功能性设计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注:这一段,具体解释手柄上的推钮不属于“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推钮可以有多种形状,具体设计为涉案专利的跑道状就不必然是“控制水流”这个技术功能决定的了。结果就是,手柄能够被纳入设计特征的考虑范围,降低了“跑道状出水面”这个设计特征的侵权对比因素的权重。
4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比,其出水孔分布在喷头正面跑道状的区域内,出水孔的数量及其在出水面两端的分布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存在些许差别。关于两者的区别设计特征,一审法院归纳了八个方面,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对于这些区别设计特征,
首先,如前所述,第17086号决定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有三点:一是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二是喷头出水面形状,三是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除喷头出水面形状这一设计特征之外,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等设计特征也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采用了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高度近似的跑道状出水面,但是,在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这一设计特征上,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各面均呈圆弧过渡,而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各面均为斜面过渡,从而使得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上呈现明显差异。
另外,对于非设计特征之外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比的区别设计特征,只要其足以使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明显差异,也应予以考虑。
注:在喷头部分,从一审法院归纳的8个方面出发,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进一步认定设计特征。除了高仪公司自己主张的设计特征“跑道状出水面”以外,还包括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等设计特征。“跑道状出水面”这个设计特征的侵权对比因素的权重降低。
其次,淋浴喷头产品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为其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时,在上述部位上的设计均应予以重点考查。具体而言,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手柄上设置有跑道状推钮,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因该推钮并非功能性设计特征,推钮的有无这一区别设计特征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喷头与手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小,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与手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大,从而使得两者在左视图上呈现明显差异。
正是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包含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手柄、喷头与手柄连接处的设计等区别设计特征,使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明显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在喷头以外的手柄及喷头手柄连接处的部分,还包括推钮、连接斜角等设计特征。“跑道状出水面”这个设计特征的侵权对比因素的权重又降低了。
二审判决仅重点考虑了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跑道状出水面的设计特征,而对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以及淋浴喷头产品正常使用时其他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未予考虑,认定两者构成近似,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健龙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高仪公司所有的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健龙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高仪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注:着重评述二审判决的缺陷。总结最高院再审的观点。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佰腾专利巴巴资深转交表示,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的话,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中止审理,一般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当然,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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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对物品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设计。形状指三维物体的外观,如电视、汽车轮廓;图案涉及二维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上的花纹;色彩可作为图案要素或塑造形状的关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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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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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外观设计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佰腾专利巴巴资深转交表示,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的话,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中止审理,一般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当然,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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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3、以低于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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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应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来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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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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