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工程合同产生纠纷,超过3年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建设合同就会失效,义务人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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