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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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规定,对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是按照非法制造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量刑的。此类犯罪行为都严重的侵犯了我国关于进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不过,具体的处罚标准是要考虑犯罪情节确定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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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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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首犯量刑时应遵守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1、全面均衡原则。
就是指对自首犯的处罚,要全面联系和把握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处罚,否则就可能有失偏颇。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看,该《意见》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一般而言,不能孤立地看待对自首犯的处罚,不能脱离其罪行本身而盲目地对自首犯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是刑法规定对其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因所在。
2、区别对待原则。
我国刑法对准自首的处罚只规定“以自首论”,却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混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内涵,从而影响到刑法原则和精神的正确贯彻执行。因而,对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应当区别于一般自首。从原则层面讲,在同等条件下,对一般自首的处罚要轻于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反之,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要重于对一般自首的处罚。
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特别自首但符合准自首的,应当按照准自首进行处理。从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刑事处罚的社会、法律效果考虑,如果只有单纯的视为自首的情形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般自首行为,则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当然,现行刑法分则对特别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即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则属于例外。
3、及时归案原则。
罪责的理想承担模式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而不是一定要在犯罪结果发生后),就有义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归案,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这种归案是主动的投案自首,还是被动的被抓获或扭送归案,犯罪人的归案使得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得以追究,国家对其的刑事处罚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人归案时间的早晚,决定了其犯罪行为是否尽早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和惩处以及减轻其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对刑事犯罪及其犯罪人追诉的及时有效性,应当优于犯罪人逃离后迫于外界压力和良心谴责的主动投案的意识和行为。这对于共同犯罪共犯的处理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归案时间的早晚,可以作为对自首犯进行刑事处罚的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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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秩序不遵守,不遵守法律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的,该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复议。上一级人民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同学是离异家庭,从小就跟着她妈妈生活,很少听到她讲她爸爸,但是前天跟她聊天的时候说她爸爸在外面惹事了,被实施强制措施,但是警方在实行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请问实行强制措施时应该遵守哪些呢呢?
[律师回复]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是行政强制立法的重点之 一。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也是基本程序要求,除第19条规定的事后报告批准程序外,不得降低程序要求。
第18条规定的各项程序,可分为内部程序和 外部程序:内部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 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任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必须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也就是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 的决定。
国外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用的是“即时强制”, 就是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是警
察 权。 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较为普遍,因此必须要经过批准。 但是在一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有时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此时可以不执行事先报 告和批准的程序,但也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内部程序,除有行政决定书外,当事人很难 知晓,因此,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违法责任,不直接 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2)外部程序。第18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了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外部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外部程序,将导致 行政行为违法,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第18条从以下几 个方面对外部程序作了规定:一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样规定有利于约束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 监督,防止出现非法实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行 政执法一般都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二是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 事人应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向 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 应当栽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所任职务等 内容。
三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进 行陈述、申辩和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联系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能及时到场 的情况,为保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实行有效的监督, 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应邀请与当事人或是案件没有利害关 系的人员到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发挥社会的监 督作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在没有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也能够 公正执法。
四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 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 头告知。
无论是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还是紧急情况下的即时 强制,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就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视为告知。 五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 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 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 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 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 义务。
六是制作现场笔录和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行政执法人 员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 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 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
二,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 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 情况。
当事人如果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 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有人甚至会无理纠缠,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 情况不影响笔录的制作。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 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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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院量刑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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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用人单位先不遵守劳动合同,乙方是否也不用遵守?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以及后未依照规定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是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
(3)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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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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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买了个新房子,现在正在装修,和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现在他们交的装修质量不过关,我们要求赔偿违约金,解释一下,办理结算遵守的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结算原则是“转帐结算原则”的简称。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银行和参加结算的单位必须遵循的准则。目前有“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等原则。“钱货两清”是指各单位进行商品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做到钱出去、货进来或货出去,钱进来,使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紧密结合。
“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是指银行和参加结算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银行根据收付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维护双方合理要求和正当的权益。“银行不予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银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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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的五个视点是什么呀?遵纪守法的五个视点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可以要回保证金。《刑事诉讼法》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我的一个表弟因为聚众闹事让拘留了,现在申请了取保,我帮忙问一下取保期间遵守的规定是啥,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什么规定啊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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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等等。假释应该遵守哪些规定?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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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代理人应遵守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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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守社会秩序?
[律师回复]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前者是行为人实施扰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后者是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所在。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纠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在内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聚首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以上是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标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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