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被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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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被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被处罚?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耕地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破坏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占用面积处以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在耕地上,破坏种植条件,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罚款金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期满后一年内未收回临时用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拒不交出国有和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8、对以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单位或者个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非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违法用地的处罚力度有了很大的改变,违法占地的处罚额度也大大提高。主要目的是有效阻止和遏制非法用地。所以在建房或者用地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不要乱占耕地。

国有土地是需要办理合法的手续才能使用,如果违法的占用土地,并且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就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主管部门有权利对于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并且按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米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被处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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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使用税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土地使用税怎么处罚
企业不交土地使用税最严重会有按《税收征管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
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违反土地使用税该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土地使用税该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土地使用税怎么处罚
企业不交土地使用税最严重会有按《税收征管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八、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
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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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怎样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处罚,国土局监察部门可与规划局监察部门联合共同执法,并按照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款执行,处罚措施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工程处以其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该条文所传达核心内容如下:
1、该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总体规划已制定;
2、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总体规划出台前就已建成或在建,虽不符合后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政府予以承认,相关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3、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因不符合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本法规定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拟建项目不得重建、扩建,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政府相关部门都是不得批准,故国土局不得批准,规划局也是不得批准。
二、因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到竣工备案都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把关,并有着一套完善的程序,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是采取建设许可制度的,需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而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是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而建设工程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或招拍挂的土地必须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既国土局与规划部门互相制衡,国土局和规划局都无权单方改变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也就说明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而也就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也就必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等条款,故国土局可与规划局等建设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联合执法或转交规划局执法。
三、《土地法》对对违反建设用地规划的处罚不够具体,主要是因为涉及规划方面的法律调整有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更为专业,且《规划法》对此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措施,故按《规划法》裁量更为恰当。附:本案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或有处罚相关条款摘录如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跟本案有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有相关条款摘要如下: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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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告之土地违法要求罚款,可以不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告之土地违法要求罚款,并没有作出判决或裁定时,可以不交。但要是作出了判决与裁定后,没见有提起上诉时则要执行判决与裁定。  案例:A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日,A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A,A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原告A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3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行判职能的发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以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A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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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强征宅基地不作为被判违法
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作出(2014)内行终字第74号行政裁定,依法撤销了(2014)包立一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并指定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4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包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包头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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