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侵权人对被侵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自己不能像平常那样正常工作,不能上班或者不能正常上班,在医院或者家中养病,必然会遭受损失;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职业,收入上必然存在差异。因为受害人行业、岗位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在误工费计算方式上存在着差异。
误工费都是按照一定公式推演出来的,是拟制的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必然与客观实际存在着差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等内容都是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
(三)赔偿的学理原则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侵权造成的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
(四)误工期间。一般侵权,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按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确定的时间为准,一般称之为非持续性误工。残疾的,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死亡的,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时间。
交通事故中陪护人误工费的金额与陪护人员的日平均薪资以及误工的实际天数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关于误工费赔偿的金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签署一份赔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经过签署之后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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