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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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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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借条时要想能真正有效防范借条陷阱,避免纠纷,以下的提示将至关重要:

1、名称: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3、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能够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能够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此外,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国家对书写借条的法律效力是有非常明确的认定的,首先是需要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必须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所以是不能够在打借条的时候随意的进行涂改的,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在这借条的法律效力发生一定的变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在借条上私自加字能够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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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防范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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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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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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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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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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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应该避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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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找到了一份新工作,马上就要签劳动合同了。想问一下劳动合同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对现在的合同签订是很有必要的。一般有这几种合同相对存在陷阱。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朋友借人家钱,我朋友有点担心他不还,对方就要给我朋友写借条,平时总听说写借条也要有注意的地方,害怕被人家钻空子,朋友被骗,到时候对方不还钱,想知道借条的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3、利用歧义。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6、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
7、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8、借条不写息。
9、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10、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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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哪些陷阱 如何防范购房合同陷阱
购房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陷阱比较多,但是常见的主要就是三种,具体包括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陷阱、定金陷阱以及“没收”条款陷阱。要想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那么最好事先就是有意识的采取措施来防范这些可能出现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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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现在已经上了借钱的档,而且那个人在欠条里面帮我设下了陷阱问他要都要不回来了,借条中有哪些陷阱借钱给别人应该注意哪些线条问题
[律师回复] 概要:写借条欠条,没注意犯了错误可能会有麻烦,来看看这九大陷阱吧!
一、打款到私人账户,起诉公司不支持
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由吴某存到他的个人储蓄账户上。甲公司看到货物已装车一半就向吴某交付了货款,之后,乙公司拒绝发货并且将已经装车的货物卸下。甲公司方知上当,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错列了被告,我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自然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是不是款项只能打到对方公司名下呢?也不是。
如果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就不会出前面的纰漏了。
二、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小郝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小郝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孙某百口莫辩,遂败诉。
三、只写了借条而未写收条,债务人否认收到款
小汪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当时身边没钱,故并未交给我该笔款项,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给我,故未抽回借条……”。如果当初小汪要求老刘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面添上一句”刘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没有这样的纠通常小额借款有借条就可以了起到证明作用了,对小额借款实践中老刘如果以此理由抗辩,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是大额借款,除借条外,借款人可能还要证实款项的实际支付。
四、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赵某向李某借款若干。李某将款送到赵某的公司,在赵某书写借条时,赵某称到里间屋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李某,李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所借款项交给赵。后赵某拖欠不还,李无奈起诉到法院,赵某赖账不认,经笔迹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赵某所写。
五、利用文字歧义达到赖账目的
李某借了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1万元,李某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李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9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因而其内容既可以理解成“现在尚有9万元未归还”、也可理解成“现在已归还9万元”。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万元,因而官司败诉。
六、出借人在自书借条上更改金额
钱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陈某自己写好借条让钱某签字,钱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陈某持钱某签字的欠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15万元。,钱某大呼冤枉。后经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书写时间鉴定,确认陈某起诉前在”50000元“前面加个“1”字,变成了“150000元”,而且借条上面没有同时写上大写金额,导致债权人涂改借条。
七、还款借条未销毁,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袁某向小张借款若干。出具借据一张:“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袁某”,未写明借何人的款项。后袁某归还该款,小张以借据找不到为由,为袁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袁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借款若干。
八、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承认本金但不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九、打条时把名字写错,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
小沈在舞厅与王露相识,其jiu后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并打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条签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露”写成“黄露”。因为杭州话“黄”、“王”同音,平时听别人也是叫她“黄露”,故小沈未发觉签名有误。到还款期后,小沈多次催促王露还款未果,遂要将王露起诉到法院,谁知律师查询的结果,债务人却不叫“黄露”,立案时就遇到了困难。虽然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传票也不出庭,什么笔迹也不留给对方。法院难以支持小沈的诉请。案件最终采用了其他方法解决,但小沈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如果出借时小沈让复印一下的身份证,这类低级错误应该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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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二手房产权陷阱
1、“卖房者”非二手房的产权人。2、卖房者仅仅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的障碍。5、房产上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障碍。6、非居住用途房。7、卖房者未将房屋欲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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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写字楼买卖过程中有哪些交易陷阱需要注意,怎样防范才有效
[律师回复] 第一步,置业写字楼前该注意什么置业写字楼前,应该先考虑该套写字楼值不值得入手,还要考虑自身的需要以及自身的资金状况,选择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企业。
第二步,写字楼挑房选房时注意事项。
1.购买预售写字楼需现场查看开发企业有没有在售楼处显眼的地方挂《预售许可证》和附图的原件;
2.看看所选购的写字楼是否已被抵押、查封,若是由房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要先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房产中介资质等;
3.建议到现场查验写字楼质量。
第三步,购买写字楼签订认购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认购书并不是写字楼买卖合同,在定性上为写字楼买卖的预约合同,是合同。一份合格的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写字楼基本情况(含写字楼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3.写字楼价款的计算;
4.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有违反平等、公平的原则。
第四步,写字楼付款是要注意的问题。不要将写字楼款项直接交给开发商,建议将房款支付到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上,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第五步,写字楼收房验房要注意什么
1.检查验收该写字楼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查看是否具有交楼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查验实际交楼的标准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3.查验该写字楼项目的工程质量;
4.检查室内电路问题。
第六步,收房时的注意事项。收房后及时办理房产证,避免房产纠纷。以上就是好租小编为您总结的写字楼交易注意事项的一些简单分析,仅供参考。
因为朋友最近借了一笔钱给他的同学,现在要写一下借条,所以害怕,想要问一下常见的借条陷阱有哪些(上)呢?
[律师回复]
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二、利用歧义。
案例
1: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
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2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三、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四、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五、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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