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毁约赔偿范围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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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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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合同毁约赔偿范围是如何的问题带来帮助。
合同毁约赔偿范围是如何的?

(一)在损害赔偿知识中,约定损害赔偿的定义

在损害赔偿知识中,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

(二)在损害赔偿知识中,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

2、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

(三)在损害赔偿知识中,约定损害赔偿的特征

通过损害赔偿知识可以知道它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

(四)在在损害赔偿知识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有利作用

1、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

写合同时内容不能违法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是由签订合同双方进行确定的,要明确的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中,对于合同违约的违约金要适当,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如果发现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避免客户毁约合同怎么写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毁约赔偿范围是如何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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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有哪些?
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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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婚约纠纷法院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浙江婚约财产纠纷维权哪个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也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确定是应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包括固有利益。
(二)信赖利益应当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
(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要支持第
(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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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比较明显,由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易被大多数人接受。审判实践中亦较易掌握,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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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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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着区别。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民间借贷约定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的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的法律限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中选择其一。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指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普遍地承认默示协议管辖,只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故意向无管辖权的人民的,人民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 目前,有些地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案情:
1995年1月6日,原告王某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农行吉水县支行申请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5年12月10日。199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持现金10000元欲还给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在农行营业厅,被告刘某恰遇原告王某,刘某得知王某向农行的借款尚未到期,请求王某将此款转借给他,并承诺由其向农行清偿借款本息。在得到刘某的承诺并由在场的农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某将现金10000元借给了刘某。刘某于1996年12月3日及1998年2月24日以原告王某的名义两次向农行交纳了借款利息。之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银行归还该10000元贷款。农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无果,于是向提讼。判决由王某向农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强制执行了该案,王某为清偿此笔借款多付出了诉讼费、执行费用等1820元。王某以刘某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提讼,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决由刘某付清尚欠王某的借款本息。
(2)要求刘某赔偿王某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
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
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多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因是原告明知被告违约,而自己不及时向银行清偿借款,导致银行,判决后又不主动履行,强制执行。该项请求是原告故意扩大的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农行营业厅订立的口头合同,合同条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利率按原告向银行借款的利率计算。
2、借款期限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即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
3、被告代原告向银行归还借款。根据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被告应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并代原告交至银行。被告代为还款,实际上是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债务不适当,原告仍应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指的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通则》还有减轻损失的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的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具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认定为1995年12月10日。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向银行代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将借款还给原告,说明被告已违约。原告王某应积极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并未尽此义务。在判决后,原告既不向提供享有第三人到期债权,又不履行判决,引起了强制执行,依法收取了执行费,损失进一步扩大。很显然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没有采取措施,消极对待而扩大的损失。原告对此本身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本案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多支付给银行的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未按照与原告的约定,代其向银行还清借款。导致了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逾期履行,原告因此而支付了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即是被告违约使原告遭受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约损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及执行费用。是财政拨款单位,所收费用进入国库,向原告收取的执行费等,并不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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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1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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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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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赔偿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
(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以上是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四要件间又是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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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赔偿通常是指当事人本身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对方身体健康出现的损失,或者原本自带的财产出现了损失。这些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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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规范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支付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当事人违约怎么办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违约后如何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1)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2)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 (1)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 (2)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 (3)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索要违约金时,要注意支付违约金要和损失相符合,可以适当增加、减少,这样可以体现合理性。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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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大家,合同毁约协议书范文,哪位专家有啊,帮忙发一下,我朋友想看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我跟某单位的合作项目跟当初的合同约定有出入,私下沟通未达成共识,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就想问问合同毁约诉讼书该如何写?求范文!
[律师回复] 合同毁约诉讼书范文
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支付设计费___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_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
合同副本___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份。
房屋买卖违约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有很多,违约情形不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主要是以下几种: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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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在损害赔偿知识中,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约定损害赔偿 2、在损害赔偿知识中,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法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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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要约收购的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三)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 证券法》未对 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 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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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有哪些法律效力,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预约有哪些法律效力预约可以有强制履行订立本约的效力吗如果有,这是不是允许对人的意志进行强制前述认系预约可以诉请履行的传统,可能是认为在预约中,义务人已表达了对“本约”义务的认诺,所以,可以用判决确定该义务人存在或视为存在为本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但是,如前述对“对价性”问题的分析,本约的对价利益并未在预约中体现,所以,预约只能支持当事人“应为”本约的意志,而“为”本约内容的意志不在其中。故,不能够用此“意志”代替彼“意志”。这里也不存在依法对合同进行解释的问题,因为本约尚不存在,它还没有“自身重量”,无法对之解释。因此,如对签订本约进行履行强制,就是强迫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与法理不合。法理上,凡是经由人的意志支配的作为来实现的债务,是不能采取直接强制履行的方法的。正如《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所言:“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果采取此种强制,则将形成暴力侵害”。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非金钱债务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又规定了例外,其中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的,就是其一。预约的标的应在其列。所以,预约只是赋予了权利方要求义务方为签订本约行为的请求权;如义务方不为履行,而该履行又因不适合“替代履行”,故只有要求违约赔偿,这并不特别背离预约的目的,因为自觉接受义务约束和履行是实际生活的常态,非常态的违约必有当事人个人目的或动机上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就要为其不履行付出代价。定金预约就体现了这一道理,说明这也是为人所认可的观念。
二、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是什么预约的违约责任范围多大应以赔偿信赖利益为原则,即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当,原因是本约尚未订立,并不存在本约的履行利益。当然,也不排除预约当事人为加大履约约束,将责任定位于期待利益。另外,基于预约是针对情况尚不确定的实际创设,预约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采严格责任。如果预约的效力排除强制履行,则有关预约的确定性乃至形式要求都可以宽松。通常,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是标的和价金。预约中,只要明确或大致决定了本约的必要之点的范围或可确定方法,就应认为有了确定性;同时,预约即已不具强制履行力,似在形式上也可不拘本约的要式。总之,只要预约中对缔约的义务和责任能够约定清楚,而不是无所依循,则就有预约的效力。由此,预约的适用也可更宽些。
合同定金怎样约定,如何约定合同约定定金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的惩罚功能即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如果违约将向非违约方按照定金的金额加倍赔偿,如果支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则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非违约方。民法的传统理论,对于合同中的债权实行填平原则,即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但定金罚则却带有惩罚性的功能,所以在法律适用层面有较特殊的要求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措词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定金的性质,该“定金”也不能产生双倍赔偿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希望定金罚则能够得以实现,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质,即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无权要回定金。 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果超过该上限,超过的部分无效; 其次,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使用“定金”这一标准用法的文字,尽量避免使用其他诸如“订金、保证金”等字眼,以免出现歧义给以后的定性带来麻烦; 最后,定金条款从法律性质来讲具有实践要物性,即必须有定金的实际给付定金合同才得以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只约定了定金条款,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定金款项交付,就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违约将双倍赔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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