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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而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
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
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
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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