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现实中公司股东结构非常复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通常比较多元,内幕信息形成后,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母子公司、兄弟公司都可能知悉。
第二,监管机构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均在此列。
第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类人员主要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如果仅仅做语义解释,履行工作职责包括了所有类型的公务工作与劳务工作,恒定的标准是唯结果论的,即只要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均可涵盖其中。
第五,因家庭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属于间接获知内幕信息者,获知的媒介,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者属于这种类型。
任何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期货交易过程中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都是严重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都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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