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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一份合同上往往会规定好权利义务,其中义务方面可以细分为主义务、从义务等。随附义务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这种不能独立存在,根据人们的交易习惯产生。随附义务包括在从义务范围内,但是从范围上看,从义务明显更大,两者不可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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