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鞍山地区的宅基地被征收,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相加。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有关部门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被征收方需要在限定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二、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谁提出申请?
1、需要临时征用土地的,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1)临时用地三公顷以下并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用地超过三公顷或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
1、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一般有份
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要看该女儿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反之,则不能获得补偿。判定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一是看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二是看该女是否尽村民的义务。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
2、要结合政策确定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1)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3)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户口已迁出很难是认定还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也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不管征收的是哪个地方的宅基地,都需要按照规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阅读此文后,如果对鞍山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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