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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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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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

(一)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类合同的违约金可以根据签订合同违约金的比例来进行赔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没有完全的适当的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无过错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金融借款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要付多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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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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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根本违约的构成有哪些具体类型
[律师回复]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4、先期违约场合。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购车合同违约金的具体类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车合同违约金的具体类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车合同违约金的具体类型是什么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
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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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什么类型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违约金有什么类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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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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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具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违约金的类型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购买家具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违约金的类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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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类型有哪些
1、法定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3、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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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在于,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一定会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了保护。
(四)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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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包括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在于,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一定会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了保护。
(四)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实际违约包含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违约包括哪些类型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
拒绝履行的特点是: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如果仅仅是表示不履行部分义务则属于部分不履行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正当理由。
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但另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似乎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上,根据该条的精神,在一方拒绝履行以后,其行为已转化为迟延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尤其应当看到,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已表明违约当事人完全不愿接受合同约束,实际上已剥夺了受害人根据合同所应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受害人没有必要证明违约是否已构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便可以解除合同。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而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在于,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在许多情况下,迟延履行不一定会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非违约方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不适当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行为,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违约方则可以选择各种违约的补救方式维护其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说,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进行修理替换),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瑕疵履行的受害人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了保护。
(四)部分履行
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量条款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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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类型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违约金的类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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