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合同纠纷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对证据的要求更高。
追要拖欠工程款时通常需要下列三类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包括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主体诉讼资格是前提,如不能证明主体资格,法院会不予受理。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涉及招投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算、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如果发包方对工程量或结算书未确认,就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现场记录;
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
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确认的签证;
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所以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被告人,一般是发包人,就是工程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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