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怎么适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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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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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怎么适用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怎么适用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明确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当然,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违约金和定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在这些违约行为都存在的前提下,违约金和定金仍然存在并用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综上可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仅能够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定金和违约金可否并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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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怎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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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如何适用?
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够同时的适用,可以选择适用。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5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的情况之下,一般违约的时候是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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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可与哪些违约责任并用违约金能否与其他违约责任同时并用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金可以与继续履行并用,即非违约方可以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违约金可以与采取补救措施并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除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问题,存有争议,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
第二款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金不可以与定金并用,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那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责任或定金罚则,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二、有约定违约金时的适用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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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如何适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如何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有何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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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
[律师回复]
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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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
[律师回复]
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1.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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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如何适用?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如何适用,房屋买卖应何时付清尾款?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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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去购买一批设备器材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对方构成了合同违约,合同违约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首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法律状态,合同是否无效须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仲裁机关裁决)。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无效请求为必要。所以权利人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在民诉法中属于确认之诉。就权利性质而言,确认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一般债权诉讼的请求权,而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也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形成权的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形成权与请求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形成权依据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产生其它法律上效果。由于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判决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而依债权、财产权提起诉讼的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法院判决一方败诉,败诉方须依判决自动履行义务或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履行义务。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民事行为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当然无效。如果民事行为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的确认只是对该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确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4、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会发生效力。
  
最后,民法学者大多也认为无效合同不受诉讼时效。例如江平、王利明、崔建远等。其中,学者崔建远曾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也写道 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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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违约金与协议违约金的适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l、合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定违约金,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违约金的,以法定违约金为准。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
2、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违约金比例幅度,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数额的,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
3、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同时还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违约金的约束。或者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优于法定违约金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违约金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4、合同法律、法规没有法定违约金的,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按协议违约金执行。
5、在执行协议违约金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总计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合同中没有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时,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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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如何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如何适用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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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和违约金怎样适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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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怎样适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怎样适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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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以过错推定为原则,而英美法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2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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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怎么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金和违约金怎么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以惩罚性为例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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