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但不影响定性,如盗窃案,原来指控有3起,现在又发现1起,则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2.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而影响指控的定性,如抢夺案中,发现被告人当时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变更为指控抢劫;
3.如果发现新的别的事实,如在审盗窃案时,又发现抢夺事实,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4.如果上述内容,是法院发现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诉人或起诉的检察院,建议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追加或变更,则法院只能对原来的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当然检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过审理的事实都是检察院指控的同一个。
若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有可能法院会选择分开审理各项罪名,然后适用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等的原则后,开庭宣判最终的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发现新罪如何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