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申请送到哪里?
1、强制执行申请送到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很难、也有可能很简单,如果满足以下执行条件,那么就会比较简单: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过强制执行后该干啥?
申请过强制执行后,需要等待法院的执行结果。同时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1、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三、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案件后,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案件信息、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等。
1、检查案件信息
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
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检查申请执行内容
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4、检查案件标的
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5、送达执行通知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6、送达报告财产令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机关是法院,根据规定,只有是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法院才会受理个人、单位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若是对强制执行申请送到哪里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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