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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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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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如约定违约金并且数额很大,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往往会担心违约金条款。也因此会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十五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可以说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这两类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这两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公司利益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和限制。针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的情形,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进行立法干预的情况下,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有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进行立法干预,而从立法目的出发,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只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进行干预,主要系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缔约地位的不对等,用人单位缔约地位显著优越于劳动者一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既然法律未明确进行立法干预,且不存在以缔约优势侵犯相对方利益的风险,应可以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因此,从理论上存在双重补偿金的可能,即用人单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补偿金之外,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约定补偿金。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是因为遵循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从性质本身分析该条款应受《民法典》相关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法律分析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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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歧意见,但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双方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即共赔偿给原告14万元。
以上三种意见不仅各自的立论基础不同,而且其认定的结果也有相当的差异,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约定违约金条款与法定损害赔偿额的适用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在英美法中,因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违约金实际上取代了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而大陆法因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分别发生着不同的联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的立法精神包括:
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担4万元的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才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定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予以适当减少。当然,人民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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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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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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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以及救济方法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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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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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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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r案例1r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r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r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r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r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r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r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2r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r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r
2、本案应如何处理r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r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r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3r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r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4r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r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r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5r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r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r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r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r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r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案例6r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r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r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r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r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r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r案例1r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r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r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r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r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r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r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2r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r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r
2、本案应如何处理r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r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r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3r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r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4r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r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r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r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r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r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r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r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r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r案例5r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r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r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r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r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r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r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案例6r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r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r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r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r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r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r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r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你们好,请问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结合具体案例简要介绍一下,简单就好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强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上述即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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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规定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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