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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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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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终止的情形都有哪些

姐弟房屋赠与反悔不一定有效,如果是在房屋办理过户之前反悔的,则此时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反悔的行为是有效的,但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的,除非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况,否则不能撤销赠与,反悔的行为是无效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受赠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反悔的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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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适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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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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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时;
  2)适用组织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是由审判庭裁定;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来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3)适用阶段与组织相同,都是由审判组织于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所作出的。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诉;后者则不可再起诉,只能在非终局时上诉、申请再审;
  2)适用的文书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问题→裁驳;后者是用判决,是实体问题→判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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