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借款人需具备什么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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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款合同借款人需具备什么资格相关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借款人需具备什么资格

一、借款合同借款人需具备什么资格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需具备的资格如下: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并且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典当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有什么

典当合同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典当合同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借款合同借款人需具备什么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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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标准(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机电设备管理中的基础管理、过程管理、管理创新和其他管理的实施与考核;适用于机电设备管理、使用单位。
三、机电设备计划与选型
(一)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二)机电科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计算,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三)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四)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四、机电设备入库验收
(一)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编号,整理设备账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工作。
(二)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1.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
2.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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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6.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并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7.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处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三)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机电科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造卡。
(四)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卡片和图纸交回机电科设备管理组。
4.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撤卡,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5.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6.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新桥煤矿机电设备修理管理标准》办理手续。
五、机电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
(一)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二)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到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后,领用设备(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必须经调度室签字可先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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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漏电、过流、短路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故障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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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律职能;

2)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的职能;

3)协调与沟通职能:

4)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能:

5)组织行业培训的职能。从行业协会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是行业协会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同时也是权利。事实上,从本质上来讲,各个行业协会正是为了维护本行业共同的利益才得以形成,行业协会的其他职能也都是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本行业协会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时,行业协会理应有权利也有义务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以维护之。行业协会是一种行业组织,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并且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其归为社会团体的一种。行业协会作为会员利益的代言人,要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维护会员的整体竞争利益,从而最终为行业协会个体成员实现其竞争利益,就必须有相应的维权渠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按照这个规定,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会员共同利益的代表,理应享有作为反不正当竞诉讼原告以维护会员的共同竞争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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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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