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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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亲自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亲自履行,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二、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全面履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有什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什么更好

两者劳动合同更好。劳务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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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包一工程是履行土木工程的,现在我们想要了解下履行土木工程合同与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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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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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在学习法律,遇到一个简述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租赁合同履行的基本和首要原则是什么呀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租赁合同履行的基本和首要原则是的回答如下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因为发展需要,需要租仓库咨询一下仓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仓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基本原则如下,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以上文章就是对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有四个,分别是平等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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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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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城市:汤原县玉环县郊区海盐县桦南县伊金霍洛旗乐清市桦川县婚姻法属于我国的部门法,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调整的一部法律。我国在制定了婚姻法的同时,还接连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并且贯穿他们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那么大家知道吗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婚姻法》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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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应该遵循遗嘱继承,并且继承法也有一定的原则,也是为了保护继承者的利益。同样,这些原则突出体现了平等以及人权主义,这也是继承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
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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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司法解释必须遵守解释原理,不得进行类推解释o(3)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方法有很多,这里介绍以下几种:(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应否作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进行扩大解释时,不能仅考虑处罚的必要性。(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时。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48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应当定罪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则是当然解释。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以当然道理为根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4)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釆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弃限,则是一个难题。⑴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时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5)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要求合理地、客观地、准确地解释刑法。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关键点之一是要正确理解刑法解释方法。例如,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当然解释,而不属于缩小解释;在刑法第171条同时规定出罪、购买假币罪的场合,出罪中的“出售”就只能解释为“销售”,而不能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对购买假币的“对向性”行为,应当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将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扩张解释,并不属于类推解释。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舍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什么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任何法律都有其原则,违背了法律的原则也就违了法,那么就婚姻法而言,其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三)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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