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如何要误工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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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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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如何要误工费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如何要误工费

一、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如何要误工费

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的,能不能要误工费要看受害人有没有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而定,能举证收入减少的,就能主张误工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中三方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三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有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交通事故误工费陪护费如何计算

首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具体而言: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如何要误工费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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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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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案件,保全失误如何补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全失误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如何处理保全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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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有没有误工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肯定是要划分责任。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有没有误工费,可以肯定的回答你有。因为每个人都要正常工作来养活一家老小,如果发生意外,一家老小吃什么喝什么都成了问题 那么这个责任就必须要有人来承担,造成这个意外的人或者事就成了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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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保全错误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全错误如何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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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交通肇事对方全责误工费谁赔
货车交通肇事对方全责误工费由保险理赔,超出理赔部分由责任方赔偿,如果是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则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而误工费的赔偿是受到受害者一方的收入和误工时间来确定的,而交通费会根据实际的需要来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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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最近我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对方是全责,我想问一下交通事故事故对方全责误工费吗,车祸对方全责误工费咋办,撞了对方全责误工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受伤的,会影响自己正常工作,应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如何合理确定
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但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因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其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无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复期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依据单位误工证明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误工期间。
如果当事人产生关于误工期间合理性的异议,在无医嘱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的情况下,会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关于医疗时限的规定,综合考量受害人的具体伤害情况、工作情况、医嘱休假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间。
误工费。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依据证明确定误工费。如果要求的误工费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费用过高且无法提交完税凭证,又不能合理解释的,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并可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误工费的多少。
误工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我的车在北京让大货车追尾,大货车的全责,大货车给我报了保险,我的车是去年买的,维修费就五万,我车上还有个人受伤,但是不严重,车祸全责误工费谁服的啊,车祸自方全责误工费谁负责
[律师回复]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误工费”这三个字,最多的就是两车剐蹭,无责方要求有责方赔偿误工费之类的内容。而误工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治疗来恢复健康,这就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等等,因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这是要主由有责方按照标准对受害人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在这给大家举个例子,张先生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时间为3个月,而他月工资为3500元,那么张先生的误工金额就是误工时间3个月乘以月工资工资3500元,那么误工费的金额就是10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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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该给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该给误工费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受伤的,会影响自己正常工作,应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础证据,如果住院,则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医嘱证实的休息时间总和为误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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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昨天开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两个人,车辆无牌),伤者两人,第一时间就把伤者送到医院,所有费用都已经垫付,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误工费谁付的,对方全责 误工费 怎么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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